对资本市场监管的三点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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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相对独立 盯住监管目标 慎用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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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26 作者:郝旭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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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是在不成熟的基础上形成的早产儿。资本市场建立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服务,这在当时确实具有其合理性,现在对此也不能苛求,也不能完全不考虑,这是在中国特殊国情下的一个重要的历史现实。但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今天,市场参与者的成分多样化程度非常高,利益关系极为复杂,对社会的影响力日益重要,此时,就不应再把为服务国有企业作为其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了。资本市场应当真正发挥其资源配置和投资等正常功能,必须服务于所有合法的市场参与者。因此,监管部门就不应当只是国有企业的服务者,而应当是独立的裁判员,不应带有任何倾向。并且,由于资本市场一个重要的特殊性,即监管者不能像政府部门和央行利用再分配或利用再贷款调节手段去影响市场的利益关系,监管部门更必须中立。 不能不认识到这样的现实,在目前的中国,政府的监管层已成了与市场各个利益主体相等的、有自己利益诉求的特权利益主体,这使监管的裁判员功能很难发挥。这就要求通过立法等多种方式,使监管部门保持其独立性,进而成为超脱于市场利益之上、可以代表全社会各个利益集团的公共利益的机构。说到底,只有地位独立,立场才能独立,监管才能不带倾向;才能尊重和维护市场内在的机制,保证市场的运行实现公平和有效,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发挥资本市场“平台而不是工具”的职能。只有监管部门保持独立性,才能提高监管者的公信力,树立监管者的权威。 监管者应当把精力和监管重心放在基本的监管目标上,高度重视保护中小投资者,并把保护中小投资者不受欺诈作为最重要的目标,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防止和惩治违法、违规、欺诈,维护市场的平稳运行,防范市场的系统风险等。但是,笔者认为,此处需要指出的是,行情的起落、指数的涨跌当然应是监管者必须考虑的重要目标,因为它涉及市场的系统风险,涉及参与者各方的切身利益,也就自然关系社会的稳定,但监管者更应该把重心放在优化市场环境以及市场的基础建设上,诸如做空机制等影响市场稳定和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政策何时、如何推出对市场更有利,新股发行到底该如何安排、证监会与沪深两个交易所之间的关系到底该是什么关系等内容。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市场参与者没有倒逼监管者出台调控指数的政策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市场的暴涨暴跌。 毫无疑问,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理当考虑防范、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但却不应当、也不能直接调控指数,更不能有意打压股市,而应让市场按自身的规律运行。当然,在遭遇突发事件的非常时期,如汶川地震、南方雨雪灾害等,为了避免市场参与者的极度恐慌而非理性抛售从而引发市场的暴跌,影响社会的稳定,可以采取严厉手段,甚至可以先停市,就像“9·11”事件当天美国果断宣布停市一样。但这只能是一种特殊的措施,只是短期出台的某一次特殊政策的具体目标,而不能成为常态。因为指数的涨跌受太多因素的影响,监管者关注指数,应当关注影响指数的基本因素而不是指数本身,更不能被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倒逼着被动地维持市场指数的涨跌。否则,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就失去了公平的立场。 前面论述过,监管者应保持相对独立性。如果监管部门不是独立和中立的,而是一个与市场的其他利益主体对应的、有自己利益目标的特殊利益主体,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动用行政资源和手段,那就是最大的不公平。 过去多年中国资本市场政策市的特征被发挥得淋漓尽致,就是以往监管者的某些功利性取向所致。与监管者的主管部门角色和过度自信相对应,监管部门总是过度自信,总是试图调控市场,经常以实际行动表达其调控市场的意图,不断地强化政策市的预期。这是引起市场参与者不满的重要原因,客观上也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市场监管者尤其要尊重市场规律,资本市场只能监管,不能调控。在资本市场监管过程中,要尽量避免过分运用行政手段。证券监管者应当努力避免过度自信,要充分尊重市场,不要随意干预市场的正常运行。须知,市场参与者对自身的决策有足够的信心,他们一般都非常反感监管者随意干预证券市场。 监管者慎用行政手段,就该尊重证券市场及其运行规律,坚决杜绝“大跃进”式“跨越发展”。因为,这种所谓的“跨越发展”,指导思想往往还是调控而不是监管,其表现就是股票供给的“跨越”,沪深股市过往的经历一再证明,超出市场承受能力的扩容,会严重伤害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打击他们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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