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议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2013-03-25   作者:冯俏彬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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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埃及、古罗马时期就有征收的记录。遗产税也是一个普遍的税种,在世界上有税收制度的127个国家中,近100个国家正在或曾经征收过遗产税;在经合组织30个成员国中,有29个国家开征过遗产税,目前仍有24个国家在征收遗产税。
  在我国第十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0年)中曾提出要开征遗产税。2002年前后,有关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考察,并于2003年提出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后来认为条件还不成熟,遗产税之议就暂时搁置下来了。

  遗产税应适时开征

  距离2002年,已经11年过去了。比较现在与11年前的情形,无论是从经济基础、政治必要性还是舆论氛围上看,重提遗产税的时间窗口都已经打开,应当重新讨论开征遗产税的相关事宜。
  1.我国人均 GDP已进入中上等国家水平,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2002年,我国人均GDP仅为1135美元。2011年,我国人均GDP已达5445美元,进入了中上等收入国家水平,已具备遗产税的经济基础。
  2.我国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的趋势十分明显,开征遗产税的政治必要性已经显现。有研究显示,我国0.4%的家庭占有70%的国民财富,财富集中度名列全球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且还在以年均12.3%的速度增长,是全球平均增速的2倍。
  3.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显著扩大,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已十分尖锐,开征遗产税的舆论氛围已经具备。遗产税作为一项新增税收,其出台必须具备广泛的社会共识,如英国在1694年出台遗产税时,正是所谓的“狄更斯的年代”,“富二代”的坏品行受到大众嫉恨,开征遗产税获得广泛的社会赞同;美国1898年开征遗产税时,有人指出一大半的美国产业资本被不到100个家族所掌控,这引起大众哗然,遗产税法于是顺利通过。2012年,我国基尼系数达到0.474,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十分强烈,开征遗产税的舆论氛围已经完全形成。

  开征遗产税的作用

  进一步地看,开征遗产税还有助于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应对我国当前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反腐倡廉洁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遗产税本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敛财”的强烈冲动,同时实施遗产税所需要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如财产登记制度、资产实名制度、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等——还将极大地提高财产的正当性、公开性,各类黑色收入、灰色收入更难于隐藏,因此是依法应对、治理腐败的制度性良方。
  2.有利于增强社会流动性,促进代际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性正在减弱,富者恒富、贫者恒贫有固化的趋势。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消弥“富二代”这样的食利者阶层滋生的土壤,促使其自力自主,营造全体社会成员公平竞争的起点,从而促进代际公平,注入社会流动性。
  3.有利于促进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优化消费结构。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率明显偏低,难以为经济长期增长提供动力。开征遗产税可以“驱钱出笼”,变长期储蓄为即期消费,有利于提高我国居民消费水平,有利于为经济增长提供动力支持。
  4.有利于完善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总的来说是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很少,税制结构不均衡。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增加直接税税种,逐渐提高直接税在我国整体税收制度中的比重,有利于税制结构的完善与优化。更重要的是,由于直接税有助于密切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有助于提高公民对政府工作的关注程度,因此从长远看还有利于促进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利于十八大提出的“协商民主”的推进与建设。
  5.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看,高额遗产税是促进富人捐赠的最大推动力之一。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尚处于起步时期,慈善捐赠金额相对于我国经济总量而言,还十分微小。开征遗产税,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的发育、有利于促进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

  我国遗产税制的主要内容

  借鉴其他国家实施遗产税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遗产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定位为“富人税”。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遗产税应当明确定位于富人税,即仅对资产达到极高标准的“巨富”征收,要注意将一般性的财产继承排除在外。
  2.采取分遗产税制。从世界范围看,按在遗产分割前还是分割后征收,遗产税有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总分结合三种模式,目前以分遗产税制为主。在我国,由于民间遗产继承多从习俗与血缘,缺少必需的法定执行环节,因此宜采用先分各税的分遗产税制模式。
  3.同时开征赠与税。从世界范围看,为防止纳税人为避税而提前处置资产,多同时开征生前赠与税,税率与遗产税基本相同。我国也应如此。
  4.明确遗产税的课税对象为财产所有人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古玩字画等。这主要是因为资产形态的多样化,以及相互之间的可转化性所致。具体实施上,可从价值易于确定的不动产、金融资产入手,逐渐推广。
  5.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制,财产金额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
  6.详细规定免税项目。可依从国际惯例,对遗产税规定详细的免除项目,如基本免除、配偶免除、捐赠免除等。为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可设置将大多数人排除在外的高起征点。
  7.明确将遗产税确定为中央税。这既是资产本身的高流动性所致,同时也是大多数开征遗产税国家的共同做法。开征遗产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与配套制度必须看到,开征遗产税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富人将资产大量向国外转移,导致资本流失;二是父母提前向子女转让资产,出现众多“娃娃业主”、“娃娃富翁”;三是对储蓄与投资也有一定影响;四是税收征管成本较高。
  对此,需要从全局的高度来综合认识上述负面作用:
  第一,“资本是世界公民”,即使不征遗产税,资本也会在全世界流动,实践中很难甄别有多少资本流动是由遗产税驱动的;同时由于主要发达国家多数都开征了遗产税,财产所有人不在此处交税,也会在彼处交税,因此遗产税对于资产跨国转移的作用大小很难准确衡量。
  第二,关于遗产税对于储蓄与投资的影响,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证研究都没有得出可靠、一致的结论,实际上是促进和抑制两方面的作用都有,取哪一头,往往服从于一国的现实背景与当前需要。
  第三,自进入现代以来,遗产税从来就不是一个国家的主要税种,组织财政收入也不是遗产税的主要功能。各国的情况均表明,征收遗产税,更多是看重其政治功能,即抚慰大众心理、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公平正义的舆论环境,遗产税的经济功能与财政意义往往不是第一位的考虑。
  开征遗产税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若干的配套制度。首先是财产登记制度。对此,我们已经有了银行存款实名制、股票实名制、房产实名制等,目前需要做的,是对这些财产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其次是财产评估制度。征收遗产税需要对财产特别是不动产进行估值,这的确需要逐渐提高有关方面的管理水平。最后,征收遗产税还需要与主要国家签定多边或双边税收协定,既避免重复征税,也防止逃税避税。不过,上述所有制度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国家的制度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本身就需要逐步建立与完善。遗产税的开征,将与现在正在进行的其他改革一起形成合力,推动以上制度的逐渐完备。
  总之,综合目前各方面的情况看,开征遗产税的政治意义已清楚浮现,重议遗产税的时间窗口已经打开,值得认真考虑与全盘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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