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率应以市场化的标尺“丈量”
2013-03-21   作者:马红漫(经济学博士)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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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民间借贷利率,行政规定与既有法律之间出现了“错位”。 据悉,拟向地方人大提交审议的《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 规定,“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否则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温州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的出炉,意味着阳光化监管的破题。然而,政府干预红线的设定本身与现行法律明显相悖,很可能导致其现实指导意义大打折扣,也让民间借贷难以彻底摆脱“灰色地带”的阴影。应当指出的是,有效疏导民间借贷风险,还需从全面放开金融市场竞争的制度源头抓起。
  事实上,民间借贷行为活跃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的“双轨制”:一方面,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往往既可以足额贷款又能够享受利率下浮优惠;另一方面,多数中小民营企业却被阻挡在主流金融机构大门之外,长期面临缺血之痛。这一矛盾在民营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表现尤为突出,民间借贷由此获得了生长的土壤。遗憾的是,这种高度倚仗人脉关系维系的借贷行为,往往会因运作失序以及获利贪欲等因素剑走偏锋,进而导致金融秩序和公共利益受损。近年来不断上演的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恶性事件表明,民间借贷行为亟待得到规范并被纳入到正规监管框架之内。去年3月设立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让业界看到了民间借贷由“地下”走出的希望,而时下行政监管红线的拟定,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了政府部门对当地民间借贷行为的认可,是金融制度改革的一次试水。
  但是,温州金改对民间借贷的管制似乎仍面临着诸多实践难题。以当前一年期商业贷款利息6%为标准测算,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合法民间借贷年利率应控制在24%以内,这一标准明显低于“年利率不得超过48%”的行政监管红线。既然行政界限本身就“违法”,那么又何来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如若借贷双方因利益纠纷而对簿公堂,行政与法律的双重规定当以何为标准呢?不可否认,当地政府在设计行政处罚上限时也做了大量实地调研取证,但相对于千变万化的市场行为,仅凭行政部门一己之力着实难以给出能平复众议的标准。事实上,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利率是科学的,还需要通过市场的充分博弈,在反复试错中给出。一个极端案例就是,美国的“领薪日贷款”为工薪阶层提供10至15天的短期过桥借款,虽然折算后的年化收益率高达400%以上,但专业调查却显示,如果社区内有“领薪日贷款”等高利贷服务,住房按揭贷款破产率会减少一半、偷盗发生率也减少30%。可见,民间高利贷行为应当被辩证地看待,而行政部门的职责就在于引导其正面社会功能的发挥,并同时规制资本贪欲的蔓延。
  说到底,行政部门对于民间借贷的根本性疏导,还应放置于充分竞争的市场语境下完成。温州金改的相关尝试,让民间借贷渐次披上了合法外衣,而未来的稳健前行则有赖于市场化的引导。当前,国资背景的金融机构仍然占据着强势的垄断地位,这不仅不利于金融机构主动提升服务品质,而且也催生了金融资源分配不公的现象。虽然针对中小企业借贷市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在概念上实现了金融产品的无缝对接,但小额贷款公司因没有吸储功能而时常面临放贷资产枯竭的尴尬处境,向村镇银行转制则又受主发起人资质等瓶颈的束缚,小额贷款公司的扩容因此步伐缓滞,市场功能发挥不足。而金融市场垄断色彩浓厚、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短板依旧、存款保险制度缺位的现状,又使得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迟迟难以走出纸面,民间借贷利率也就无从获得科学的市场参照对象。以此而论,金融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是民间借贷阳光化监管的必要前提,因庞大市场需求而生的民间借贷理当以市场化的标尺来“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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