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上市者应“按律当斩”
2013-03-19   作者:张炜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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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不仅要让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赔偿投资者损失,而且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经济责任与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未来修改《证券法》之后,欺诈上市将面临“按律当斩”,不再是受害投资者“血本无归”,而是造假公司及其帮凶“偷鸡不成蚀把米”。
  卖假货应该退赔,欺诈上市当然也该赔偿投资者损失。去年让投资者印象深刻的香港 “兆丰罚单”,该案中的主角洪良国际在2009年12月造假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数据虚假、对投资人有误导以及严重夸大公司财政状况,挂牌3个月即被香港证监会勒令停牌。洪良国际本月初公告称,港交所上市(复核)委员会已决定维持其根据上市规则取消公司上市地位的裁决。
  相比之下,在A股市场欺诈上市得逞的公司“很幸福”。绿大地、万福生科等被认定为造假,但都继续挂牌交易。复权计算的话,绿大地并非一家跌破发行价的公司,相反倒是不少蓝筹股深陷“破发”泥潭。欺诈上市公司目前受到的最大惩罚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而绿大地被法院判罚1040万元,只相当于其募资金额3.4629亿元的3%。现有处罚力度产生惩戒效果比较有限,与投资者期盼的重罚严打仍有差距。欺诈上市的公司还能指望重组拯救,得到地方上不遗余力的保壳努力,甚至被法院轻判。这些看似保护了股东利益,实际上严重扭曲了证券市场的价值观。毋庸置疑,只有实施“按律当斩”,才对造假上市具有致命的打击作用。
  从今年“两会”期间透露的信息来看,《证券法》的修改呼声高涨,在行业内基本形成共识。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此次透露,要从投资者保护角度推进《证券法》修改,研究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投资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证券法》的修改将是落实欺诈上市者“按律当斩”的关键。
  尽管A股市场上的退市制度有了进步,但执行并不彻底。反对退市的声音依然存在,投资者利益似乎被“挟持”,不少人认为退市最终伤害的是中小投资者。可问题在于,缺乏有效的退市制度,特别是欺诈上市的公司赖着不走,正如市场人士所指出“使A股变成了一个没有道德底线的市场”。研究与落实欺诈上市者直接退市,要把保护受害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前提。在洪良国际造假案的处理中,香港证监会先是成功申请冻结该公司新股上市获得的净额资金约10亿港元,然后由洪良国际回购公司股份。
  若不处理好投资者损失的赔偿,对欺诈上市的公司实施直接退市,可能遇到的争议比连续亏损公司的退市还要多。欺诈上市的被发现及认定有可能在上市几年后,冻结募集资金不会像洪良国际一案那样简单,造假公司单纯采取回购措施或许难以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同时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对造假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方面的制度完善,不必等《证券法》的修订完成。监管层应该致力于推动解决证券民事赔偿成本高、举证难、历时长、获赔有限等问题,争取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提高受害投资者可获得有效救济。完善民事赔偿制度比从严行政处罚更具威慑力,可让试图造假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这样的话,即便等不及《证券法》的修订,也能够先形成打击欺诈上市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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