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有关负责人就投资者维权方面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称证监会下一步要提升投资者维权工作的针对性,改善投资者维权环境;要大力支持专门机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参与公司治理,代表或代理中小投资者开展维权诉讼,以市场化和法制化手段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增强中小投资者在市场博弈中的地位。
设立维权机构或成立专门公司来代替普通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这是最近一个时期管理层解决投资者维权难的一个主要思路。去年12月上旬,郭树清在赴江苏、上海调研时就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可否成立一家或几家机构,由其出面购买上市公司股份,并代理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起诉讼、参与治理。而就在今年3月8日,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在对投资者提出的热点问题进行集中回应时,也谈到设立维权机构,表示要通过此类机构来创造条件支持中小投资者开展维权诉讼。
正如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表示的那样,当前投资者自身权益的保护面临几方面问题,包括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赔偿制度不完善,诉讼实践中成本高、举证难、历时长、获赔有限等,而调解、仲裁等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刚刚起步;中小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条件匮乏,效果有限;部分投资者对自身权利的了解也有限。因此,设立一个专门的维权机构来代表或代理中小投资者开展维权诉讼,对于推动投资者的维权诉讼工作确实有积极意义。不过,面对频频发生的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权益事件,成立一家或几家维权机构无异于杯水车薪,作用将可能十分有限。
笔者认为,在投资者维权的问题上,管理层不妨更直接一点,少采取点“迂回”战术。实际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因为在集体诉讼制度下,只要符合条件的股民,不管是否提出诉讼,法院作出的示范性判决书都对其有效。一人胜诉,全体投资者受益。
这相对于设立专门维权机构来代理散户诉讼来说,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对于充分发挥专门维权机构代替投资者维权的职能也有积极意义,它能使专门维权机构最大化地为投资者维权,保护投资者权益。作为维权机构来说,自己持有股票或征集少数维权的投资者并不难,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后,维权机构代表这些投资者来起诉上市公司,一旦胜诉,则惠及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的全体中小投资者,受益范围要广得多,作用也要大得多。可见,只有在引入集体诉讼制度的背景下,专门维权机构的设立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