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即将到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再度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主题。据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高明芹建议修改消法时明确消协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她准备提出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建议明确消费者协会对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19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名副其实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伞。不过,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的时间较早,立法上的缺憾日趋暴露,显得有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不合时宜,不利于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也不利于消费者依法维权。特别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有必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法律上确定有关机构或组织尤其是消协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协会显然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中的“组织”范畴,并且是最合适的消费类公益诉讼主体。民诉法有关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法律依据。 当然,新民诉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是消协,也没有具体规定由什么法律明确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这就有必要通过修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在民诉法依然没有明确将公民个人能否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情况下,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显得更为必要和迫切。 公益诉权既是消协的权利,也是消协的责任。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社团组织,是广大消费者的“娘家人”。消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可以有很多,如咨询、调解、协商等,不过提起公益诉讼更是消协维权的“杀手锏”,尤其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消协有权利更有责任提起公益诉讼,为广大消费者讨回公道。 消协在维权方面显然比消费者个人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优势。消费者在提起维权诉讼时往往面临诉讼成本过高、取证难、鉴定难、费用高、程序复杂、耗时耗力等诸多困难,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屡批不改,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无论从程序成本还是实体正义上讲,公益诉讼都是相对最佳的选择。从程序成本上说,个体诉讼成本往往较高,而公益诉讼中的每个消费者都可以获得赔偿,诉讼成本经过分摊就明显降低;从实体正义上讲,假设一个假冒产品侵害了100名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个体诉讼只能解决一个人的求偿权问题,而公益诉讼就可使其他99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消协的组织力量和团队优势、专业服务,无疑在维权诉讼上比消费者个人更胜一筹。一旦引入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当发生涉及多数消费者利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时,消协可以出面代表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 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诉权,可以更好地激活消协的维权活力和挖掘维权的潜力。目前,各地消协只能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早在2011年,就有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方便为消费者“出头”。既然新民诉法已经确立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地位,有关部门就应该趁热打铁,尽快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协公益诉讼诉权。 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实际上已经有了先例,首例消协作为原告打赢3元钱公益官司的案例曾入选2012年十大公益诉讼。2012年3月,无锡市消协作为原告,将无锡一家火锅店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强制消费的一次性餐具费用3元,并要求商家停止这种强制消费行为。该案对公益诉讼入法之后,各地消协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消协而言,公益诉讼诉权既是权利更是职责,消协要积极作为,积极行使公益诉权,而不能消极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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