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为何敢告奥巴马
2013-03-09   作者:梅新育(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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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新育

  3月8日的记者会上,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回答美国媒体提问时,呼吁美国提高其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一呼吁自是理所当然,因为中国企业已经成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最大受害者。
  从1990年初布什政府援引《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由总统直接出面阻止中国航天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西雅图曼可公司,到华为公司2008年联合美国基金贝恩资本竞购3Com公司、2010年竞购摩托罗拉公司移动网络业务受阻,中国企业在美国直接投资项目因美方“国家安全”理由而受阻的案例实在太多,其中不乏令人哭笑不得的裁决,中国企业为此蒙受巨大损失。美国自身也因此失去了许多他们自己大力招揽的中国投资,以及与之相关的就业、税收。
  次贷危机后,奥巴马力推的“选择美国”计划招商引资重点就是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但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中国在美直接投资存量仅有89.93亿美元,当年对美投资流量只有区区18.11亿美元。
  中国企业维权行动的压力与日俱增,进一步加大了美国改革其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紧迫性。君不见,曾经被视为“异想天开”的三一集团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及外国投资委员会案,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突破吗?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裁定,美国地方法院有权审理此案,接受了三一诉讼的核心诉求,即指控奥巴马总统未经应有合法程序判决而剥夺三一集团下属在美关联公司私有财产。
  不管后续发展如何,此项裁决已经打破了“国家安全”名义下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禁令和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惯例。这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成立以来第一次遭到外国企业起诉,也是美国总统极为罕见地在本国法院遭受外国企业起诉。此案的发展及其最终裁决,对美国投资环境乃至其司法理论和实践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中国企业成为挑战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禁令的第一人,无论在宏观层次还是在微观层次都有其必然性。在宏观层次,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禁令的威慑力来自美国作为世界唯一超级大国的综合国力,换言之,一家企业只有来自同样兼具强大经济实力和政治实力且奉行开放经济的独立国家,才有可能具有足够底气发起这种挑战。举目世界,除了中国企业,还有哪个国家的企业有这样的底气不仅为自己、也是为所有在美外资维权?
  在微观层次,作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不公正、不透明审查制度的最大受害者,中国企业不平则鸣的愤懑积累最多,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具备了海外维权的实力。2012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大陆(包括香港,不含台湾)上榜公司连续第九年增加而达到73家,仅次于美国的132家,对于众多年营业收入上百亿、上千亿元的中国企业而言,拨出数百万、上千万美元预算准备海外维权官司,已经不是不堪承受的负担了。
  我们无意干涉、挑战美国的法律制度,但我们有权在美国运用美国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提高美国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实属中美两国互利之举。
  对这一切,山姆大叔,你意识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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