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指靠“以人查房”来反腐败
2013-03-05   作者:徐天元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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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地方出台限制“以人查房”的规范,很多人觉得此举掩护了贪腐。而实际上,此类规范的出台与现行法律并不冲突,更像是对相关部门现行工作的已有规范的细化。
    ■可查询房屋信息的机构应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证券监管机关,中介机构。可查询房屋信息的个人应包括: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抵押权人、买房人及承租人等。
    ■对于“以人查房”的非正常查询方式,如不作限制,很容易被某些人利用来侵犯普通公民的权利。而反腐败的工作,更多应靠官员财产的公开、户籍政策的完善、购房制度的健全、纪检力度的加强来实现。

    一些地区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定,规范“以人查房”,引发公众关于“规定保护了谁”的争议;而一些地区发生的个人住房信息不正常流出又激起人们对隐私泄露的担忧。 
  如何将公民权利放进“保险箱”,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腐败暴露于阳光下?有专家指出,长期看来,还应从机制体制上完善,抓住推进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牛鼻子”。新华社发(蔡子君 绘)

    2012年下半年起,“房氏家族”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从广州的“房叔”、“房婶”到郑州的“房妹”,再到陕西的“房姐”,“房氏家族”成员一一展现在众人面前,其成员特点均系名下被查出有多套房产。这种曝光行为无一例外均被舆论打着防腐检举的旗号,然而,也有如“房婶”那样的躺着中枪的无辜者。
  是将“查房”进行到底,还是加紧个人信息保护?
  不久前,随着福建省漳州市及江苏省盐城市等多地出台严控“以人查房”的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再次将这一话题推至了风口浪尖。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信息到底能不能查呢?

  房屋查询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在房屋查询的过程中涉及哪些法律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关于房屋查询的讨论,主要涉及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两个方面。
  物权公示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及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此规定体现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房屋作为不动产,需以至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方式向社会公示,方能体现其权利。物权公示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能够对公示的内容进行合理公开的查询,唯有这样,才能保障此项原则的制定初衷,亦能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由此可见,信息查询既是物权公示的基本要求,亦是物权公示的基本体现。
  我国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建设部出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同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物权法》第十八条就此更是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建设部另于2008年6月5日出台《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看出,对于房屋信息的查询,应以公示公信为原则。
  隐私保护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权利人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近年来,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要求逐渐从寻求公权力的救济向私权利的保护转移。对隐私权保护的呼声也是日渐高涨,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更将隐私权的保护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
  而在房屋信息登记上,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三至五条的规定,通常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两方面。因此,在房屋的登记信息中常会包括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买卖合同及涉房法律文书等相关内容。而这些内容,多被人们视为个人隐私而希望得到相应的保护,更希望由自己来决定公开的方式及公开的程度。

  谁能查、查什么、怎么查

  在离婚、继承、房屋买卖等法律活动中,出于对相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应赋予相关人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的权利。而在房屋信息查询的过程中,又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物权公示与隐私保护的矛盾,那么房屋信息应该由谁来查、查什么及怎么查?
  谁能查
  一般有机构查询和个人查询两类情况。
  对于机构查询而言,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可查询与案件相关的房屋登记信息;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房屋登记信息;证券监管机关可查询与其业务相关的房屋登记信息。
  对于个人查询而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较为宽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查询。而《物权法》就此进一步细化规定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因《物权法》作为法律规定,在法律效力层面上要优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故房屋信息应由相关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进行查询。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及其配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抵押权人、买房人及承租人等。
  此外,近年来,随着多地房屋限购政策的出台,使得售房者或中介机构需掌握购房者名下的房产信息,以避免因购房者不符合政策规定资质致合同无法履行情形的出现。因此,为防范这些地区卖房者的风险、强化中介机构的审核能力,也应赋予此类地区房屋交易的售房者或中介机构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针对特定购房者进行相关房屋登记信息的查询权利。
  查什么
  房屋权属登记中形成的登记资料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信息,前者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后者包括土地或者房屋的自然状况部分,土地或者房屋的权利状况部分。
  对于上述内容应考虑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进行有区别地限制性查询。即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而进行的查询应将房屋登记信息全部提供,而对于类似于因房屋买卖、承租、抵押等情况进行的房屋查询,则只需提供房屋权利人、位置、面积、权利状况等房屋权属登记簿的记载信息即可。
  怎么查
  究竟是应该“以房查人”还是“以人查房”?对此,《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由此可见,在我国先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以房查人”为原则的限制性查询,如在南京、苏州及深圳等地,均要求查询人提供房屋的相关信息后,才能查询房屋的相关权利情况,不允许“以人查房”的查询方式。
  纵观世界其他国家,也少有无限制查询的情况,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也均采用限制性查询房屋登记信息的制度。
  那么“以房查人”的模式是否应存在例外呢?此种查询原则,在如下六种特定情形下可考虑例外情况:
  1.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登记资料;
  2.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
  3.抵押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
  4.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继承(受遗赠)证明,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
  5.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
  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

  不能指靠“以人查房”来反腐败

  在多地出台限制“以人查房”的规范后,很多人觉得此举掩护了贪腐,使得“房氏家族”再难浮出水面。而实际上此类规范的出台,与现行法律并不冲突,更像是进一步对相关部门工作的一个规范细化。
  生活中,随便一个人想通过“以人查房”的方式随意查询房屋登记信息,本来就是不可能的事情。
  我们在考虑实体利益的同时,更要考虑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对于“以人查房”的非正常查询方式,如不作限制,很容易被某些人利用来侵犯普通公民的权利。
  细看“房氏家族”的曝光过程,不难发现,实际上曝光者鲜有普通公众,如“房婶”信息的曝光者即为当地交易登记中心的一名编外人员受人所托,在没有经过任何审批的情况下违规查询。
  在反腐败的问题上,更多应考虑的是官员财产的公开、户籍政策的完善、购房制度的健全、纪检力度的加强,而不应单纯依靠“以人查房”。
  对于房屋登记信息,应将其透明度给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此基础上,希望通过设立其他合法程序和正当途径,使贪腐分子曝光于阳光之下。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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