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土壤污染不宜“内紧外松”
2013-02-28   作者:第一财经日报社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分享到:
【字号
  湖南镉超标大米流向广东一事,各方嘴仗打得厉害。当事主体之一深粮集团昨天发布声明:“没有让一粒不合格粮食流入市场”。其中的是是非非,真相仍有待查明。这一事件根子上的问题,还是土壤污染。土壤污染导致大米铬超标,继而引出后面的事情来。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日益严重,这是一个现实。去年10月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显示,有关部门此前曾花了6年时间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虽然没有公布于众,但确也提出警告: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比之大气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所受的重视程度似乎不如前两者。原因在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更有可视性、可感性,而土壤污染缺少直观的感受,问题的暴露也不在于一时,而是容易导致慢性问题。不过,已经反映出的问题和零星、局部的一些调查都在说明,对于防治土壤污染的重视程度,不可逊于前两者。
  防治土壤污染,当然也是一个系统性的大工程,既要防,也要治。那种哪怕毒害土地也要经济增长的观念,应当彻底抛弃。在努力提升土壤监管能力和预防土壤污染能力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防与治,二者须齐头并进,缺一不可。这是当前应该秉持的理念。
  这几天,围绕土壤污染问题,除了湖南铬超标大米事件外,还有一条值得关注的消息。此前有律师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调查数据等信息,但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一时间,“国家秘密”四字,犹如一块巨石投入水中,激起千层浪。
  有学者称,土壤环境污染数据不公开,不利于公民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利于土壤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更多人则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
  这些质疑值得倾听。正如湖南镉超标大米流向广东一事的真相有待查明一样,土壤污染信息究竟该不该向公众公开,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议题。从大原则、大方向来看,环境信息的公开乃是大势所趋。公众对生于斯、长于斯的这片土地、天空的污染状况,应该有基本的知情权。法律赋予了公众的这种知情权,这一点,并无疑问。知情权往往也与更好的环境保护联系在一起。
  当然,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环境信息,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只是问题在于,什么样的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此办法没有更深入的条文。由此,在是否应当公开土壤污染事故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裁量权主要落在了环保部门的手中。
  在我们看来,的确有一部分土壤污染信息不宜公开。比如,有些土壤污染并非一般性的工业、农业活动导致,可能与国防建设有关,此类信息自然不宜公开。但需要指出的是,部分污染信息不宜公开,不等于所有的土壤污染信息都不能公开;部分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不等于所有土壤污染信息都因此成为“国家秘密”——倘若说农民使用农药造成的土壤污染也是“国家秘密”,那么这样的意见无论如何不能说服人的。
  将适宜公开的土壤污染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开,这似乎是一个折中的办法,但其实也是一个尊重现有法律法规的自然结果。假如环保部门是怕一些土壤污染信息的公开引起公众的担心,则此类顾虑不能成为合法的理由。10年前“非典”等信息从遮遮掩掩最终走向公开,正是此理。该公开的信息须公开,才是从大局出发、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做法,也才是真正的人本主义。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经济参考报社,未经经济参考报社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刊载、播放。
 
相关新闻:
· 土壤污染信息是不是"国家秘密" 2013-02-26
· 国务院:2015年初步遏制土壤污染升势 2013-01-29
· “刮骨疗毒” 土壤污染治理困局待破 2012-06-14
· 周生贤近日表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形势严峻 2008-01-09
 
频道精选:
·[财智]诚信缺失 家乐福超市多种违法手段遭曝光·[财智]归真堂创业板上市 “活熊取胆”引各界争议
·[思想]投资回升速度取决于融资进展·[思想]全球债务危机 中国如何自处
·[读书]《历史大变局下的中国战略定位》·[读书]秦厉:从迷思到真相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媒体刊例 | 友情链接
经济参考报社版权所有 本站所有新闻内容未经经济参考报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新闻线索提供热线:010-63074375 63072334 报社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57号
JJCKB.CN 京ICP备120287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