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政策需要系统性改革
2013-02-28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社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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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除了探讨拓宽投资渠道、提高收益以外,还应该进行系统性改革。
  近日,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国住房公积金入市的相关研究准备工作已启动,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
  根据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此前透露的数据,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已缴存了2.9万亿元,其中1万多亿元贷款出去,余额还有2.1万亿,若按30%的比例入市,有望给市场带来6300亿元左右的新鲜资金。
  不过,公积金入市前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与解决好。一则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允许其入市可能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因为这些准政府机构不具有自主盈亏、权责对称的独立经济法人资格。同时,与主要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全国社保基金不同,住房公积金在产权属性上属于职工私产,各地公积金和养老金管理机构与职工是一种信托关系,且其信托关系的基础是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该条例严格限定住房公积金只能投资存款和国债等。
  若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进行修订,那么可以考虑召开听证会等征求职工意见,并与职工重新签署信托合同,否则基于《合同法》等规定,原有信托契约将需中止或终止。如果不经产权人同意而任意处置和使用其财产,很容易使职工住房公积金出现问题:即职工住房公积金变成了无人格化资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行权边界也失去了权责对称的规范,进而一旦住房公积金入市出现问题,将要么职工直接承担,要么变成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反过来成为纳税人负担。
  以近年来证监会着力推销的美国401K条款为例,运营401K账户的受托人要么是企业养老金理事会,要么是专业金融机构,而401K账户的投资则是受托人为员工提供投资标的池和投资建议,员工基于自身的风险偏好自主选择其账户的投资组合,并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的投资托管协议,受托人无权替代雇员决定其投资组合,且员工可视投资损益情况随时申请调整投资组合。
  事实上,当前住房公积金的主要问题,除了拓宽投资渠道、提高收益以外,还应该系统性改革与重构的问题。1998年的住房改革,设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意是取消福利房,以货币替代实物补贴,且担心职工会把钱花掉,而让政府相关部门代为管理,这实际是把职工的工资分成了两类,一类是可自由支配收入的现金,一类是不能完全自由支配的公积金。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客观效果上将国内金融市场分隔,有时候对金融市场创新有一定的阻碍。加之,住房公积金是政府对居民的负债,其投资损益、运营成本对政府都是不小的负担,一旦出现管理不善和运营亏损都将耗损财政。而对普通居民来说,给居民的利率显著低于居民在银行的相关存款利率。
  鉴于此,在目前各方探讨住房公积金入市问题之际,应该彻底系统性地考虑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改革问题,并考虑在相应比例地提高个税免征点的基础上,或许,在进行了一些改革之后,可以允许把企业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直接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个人,同时证监会基于市场逻辑,为培育市场自发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构建良性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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