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调控 问责制度不能成摆设
2013-02-27   作者:赵晓(北京科技大学教授)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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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价上涨,调控措施出台,再上涨,再调控……惯性的思维和逻辑的循环好像永无止境,房地产调控实际效果却一直难如人意。这次的“国五条”并不是什么新政策,仍是对以往调控政策的再次重申而已。
    虽然我国的房地产调控措施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但大方向是正确的,特别是住房差别化调控体系的逐步建立更是值得肯定。但是,为什么屡次调控,却都一次次沦为“空调”呢?除了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全球货币泛滥等现实因素外,笔者以为,调控政策没能有效执行是最直接的原因。
    先看供给调控政策。2005年,“国八条”和“新国八条”就明确提出要“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给”。2006年规定,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2007年强调这一政策丝毫不得打折。笔者没有找到最近的数据,但发改委在2007年曾经公布过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投资仅占商品住宅投资的17.2%。
    再来看土地供应计划。为保障住房有效供应,2010年国土资源部首次组织在全国范围内编制住房用地计划,并于当年4月下旬公布了18.5万公顷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同比增长140%。2011年土地供应计划增加到21.8万公顷,2012年缩减为15.93公顷。而住宅用地的实际供应呢?据中指院一项关于土地市场横向的监测数据显示,2010~2012年,全国土地供应计划完成率不足七成。
    再看需求调控政策。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房地产调控最重要的还是“抑需求”,特别是抑制投资性需求。一些手上集聚大量资金的投资者,为了应对通胀,确保财富保值,炒房之风一时风行。炒房暴富的示范效应导致房价的持续飙升和非理性的再投资冲动,同时也使得我国房地产演化成了有钱人的储钱罐。
    虽然从2005年3月开始,我们就提出要“将稳定房价提高到政治高度,建立政府负责制”,并明确提出“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不力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2010~2012年我们也多次提出要实行问责制。但,有谁完成了调控目标呢?又有谁被问责了呢?土地供应计划没完成问责了吗?在限购政策上做小动作问责了吗?没有完成房价上涨定量目标问责了吗?没有,都没有。
    其实,我们一直把房地产调控当做短期的经济调控手段,而不是一项长期的经济和社会政策。调控政策一直得不到有效执行背后的深层原因,是我国过去十年的经济腾飞对房地产的过度依靠,以及地方财政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成瘾。过去十年间,以“地根”撬动“银根”,以“房地产”创造“GDP”的模式,一直是地方政府间经济竞争的法宝和政绩的最快最好体现。所以说,土地财政助推高房价,即使不能说是地方政府的故意之举,起码也是在当前的种种现实背景下,地方政府的无奈或默许之举。由此,出台再多的调控措施又能有什么大作用呢?
    行文至此,想起读大学时军训教官教我们如何打靶。他告诉我们,首先要知道靶在哪里,其次要掌握正确的打靶姿势,最后在练习时如果不好好练,教官是要来踢屁股的。房地产调控要想见效果,是不是也应该适当地踢踢屁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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