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四个维度看房产税
2013-02-25   作者:郑晓波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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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控重拳之下楼市依然高烧不退,让国务院不得不开出“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之猛药。但猛药真的能见奇效吗?从法理、房产税改革目的、税收制度安排、抑制房价功效四个维度来看,笔者认为,房产税改革可能是病急乱投医之举,其“退烧”效果应重估。 
  首先,从征收房产税的法理依据来看,立法问题始终是绕不开的话题。国务院1986年颁布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但现行讨论的“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已发生显著变化。由此不少法律专家认为,房产税扩征必须通过立法解决。
  事实上,财税部门对此并非不了解。如国税总局总会计师汪康曾表示:“房产税关系到千家万户,必要时甚至需要经过全国人大讨论。”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当前扩征房产税要牢牢抓住“试点”这个概念。言下之意,改革需要立法,但“试点”不需要。如今,房产税扩大试点范围已是板上钉钉,但若要在全国推开,立法是前提,而立法需要漫长的时间。以此来看,房产税短期难以在全国推开。 
  其次,从房产税改革的目的来看,调控楼市并非房产税试点的最终目的。对保有个人房产征税,表明房产税本质上是财产税,而征收财产税的本质是抹平收入分配的差距。不久前国务院转批三部委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明确,要“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说明房产税改革是改善收入分配之举措。 
  此次国务院祭出“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措施,虽剑指楼市,但实质表明楼市问题结症在收入分配上。也因此,财税部门在谈到房产税改革时,总将其归类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意图上。既然房产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改善收入分配,那么其征税范围必然不会太大,简言之就是针对高收入群体,如别墅、面积超大的豪华公寓,而不是针对近年来政府提倡建设的小户型。 
  第三,从房地产税收制度设计来看,房产税终将只是一个过渡安排,力度不可能太大。2010年之前,尚未有房产税的种种讨论,当时只有物业税。政府当时的思路是:“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10年,物业税变身房产税,其背后原因仍是立法问题。可见,房产税是应房价过快上涨而生的临时动议。 
  但无论是业内专家还是财税部门人士都明白,物业税才是国际通行的房地产税制。房地产税制改革最终方向仍是征收物业税,同时取消有关收费,而纳税人税负总体不变。这意味着房产税征收力度必然不会太大,而且可能只是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过客”。 
  第四,从对房价抑制的效果来看,房产税作用并不大。有研究指出,中国涉及房地产的62项税费占房价的30%至40%。即使如此,房价在过去10年扶摇直上。而在去年限购、限贷,包括提高税率等强力政策措施下,房价仍未出现明显下跌 
  上周,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今年1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中,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达53个,占比约75%,这种涨势已持续3个月。其中,实施房产税试点的上海和重庆,都在房价上涨的城市之列。这足以说明,将房产税作为抑制房价的利器是过于“理想化”了。 
  总之,对于楼市而言,房产税可能是一只没有牙齿且关在笼子里的老虎,看着可怕,实际并没有多大威胁。房价问题根源不在税收,而在城乡收入差距,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大力度改进收入分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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