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不是"建设"而是"改革"
2013-02-25   作者:李华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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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化是中国未来最大的发展潜力”,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层不断提及和反复强调的观点和理念,也预示着下一个阶段中国的发展重点和方向。

  一个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发展阶段 
  
  城镇化是经济要素空间集聚的过程,有着巨大的发展带动效应。城镇化的主要表现是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过程。但从本质上看,城镇化实际上是经济要素的空间集聚,其基点是产业的空间集聚,是由产业空间集聚带动人口空间集聚,进而带动资金、技术、信息等一系列要素在地域上集中的过程。具体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城镇化可以更直观地理解为经济要素在城镇与乡村之间的空间配置过程。 
  基于集聚的城镇化进程能够产生资金外部性、技术外部性、交流外部性、资源外部性等一系列发展带动效应,具体的实现形式表现在:一是城镇化是引发消费的重要途径。城镇化进程中转移农民的市民化,以及由农民转移引发的农村地区的规模化经营带来的留守农民生活水平的上升,是消费需求扩大的重要源泉。二是城镇化是刺激投资的重要渠道。城镇不仅是工业化发展的空间载体,而且城镇化进程中与城镇发展本身密切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投资,以及与城镇居民和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的生产生活需要紧密相连的诸如房地产等方面的投资,都将产生极大的投资和投资带动效应。不仅如此,城镇化的作用还表现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发展,推动城镇文明的传播、带动农民思想观念的转变等。 
  正因为城镇化在经济增长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发展经济学家认为,人口持续不断地从农村地区向城镇转移的城镇化过程,和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基础的经济转变的工业化过程,是伴随经济增长最重要的社会经济结构变迁。可见,基于集聚的城镇化是具有极大发展效应的经济规律,是一个国家现代化进程中重要的发展阶段。

  政府“无为而治”与“适时而动” 

  基于集聚的城镇化进程是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的结果,其顺利推进及发展带动效应的充分发挥,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一是要有灵敏的感知者,即完备充分的微观决策主体。基于集聚的城镇化主要表现在微观主体的集中布局,而城镇化进程中集聚效应的发挥,也是通过微观主体的行为来实现的。可以说,基于集聚的城镇化本来就是微观主体在市场作用下进行的资源配置在空间上的反映和表现。 
  这就要求,一方面,微观主体应该具有充分的经济理性,并且其行为具有“经济人”的特征。作为个人来讲,就是要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作为企业来讲,就是要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微观主体要有实现其自由决策的条件,即能够让微观主体在自由宽松的条件下,进行利益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决策和选择。
  二是要有顺畅的传导者,即统一高效的要素市场体系。资源及相关经济要素进行最佳区位选择的一种重要基础性条件,就是要有统一高效的要素市场作为载体。这就意味着:第一,结构的完整性,即需要建立包含所有要素的市场体系;第二,联系的有机性。对于整个市场来讲,应该是一个联系紧密、合理互补、高度组织的一体化有机整体,尤其对于各类市场来讲,相互之间应该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显然,各自为政的“诸侯经济”是实现这个要求的大敌;第三,层次的多元性。有形的要素市场的作用(包括其集聚力和辐射力)是有宽度和广度的,克服这一限制的重要途径就是构建多层次的要素市场体系,尽可能地扩大其作用范围,增强城镇集聚经济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相互联系和依存。 
  三是要有科学的引导者,即定位合理的政府扶持机制。市场作用的充分发挥其实也离不开具有合理定位的政府的支持作用。在基于集聚的城镇形成发展过程中,政府支持市场作用良性发挥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这个过程的顺利完成将大大提升城镇集聚的吸引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基于集聚的城镇化的发展过程,就是各种微观主体决策机制下形成的经济组织与良好的城镇基础设施条件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结合互动发展的过程。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蓬勃发展的工业园区就是政府引导下基础设施的强力投入,在市场作用下引发集聚及城镇发展的典型案例。 
  实际上,前两个条件可以视为政府的“无为而治”,后一个条件可以视为政府的“适时而动”。可见,基于集聚的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对政府作用定位有着严格的限制和要求。

  改革不利于城镇化的政府行为
  
  城镇化无疑是未来中国重要的发展口号,但更是不可回避的经济规律。这要求政府在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充分把握城镇化发展的本质,以科学合理的角色定位顺应城镇化的经济规律。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实际,新中国成立初期,城镇化发展更多地考虑政治、国家安全等非经济因素,是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计划导控型的城镇化。而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限制外来人口(主要表现为农民工)的偏见、大力发展小城镇(主要表现为盲目的农村城镇化)的情结以及对城乡差距的“盲目悲观”心态等主观上的错误认识,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同样并不顺利。显然,中国城镇化进程中,政府的作用不仅没有能够成为城镇化发展机遇,反而一定程度上成为城镇化发展的阻碍。 
  笔者认为,未来中国政府推进城镇化的重点不能是“建设”,而应该是“改革”,是改革过去政府行为中阻碍城镇化顺利推进及其作用发挥的内容,要以市场为基础,通过营造人口自由、合理、科学流动的体制机制、构建大中小城市及城镇协调有序推进的城镇体系、处理好集聚和城镇发展中非集聚地区以及非城镇的郊区和农村地区的边缘化发展问题等手段,以“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使得政府作用能够真正顺应城镇化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城镇化在未来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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