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此举将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举债行为,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过去几年,有关部门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进行了多次清理整改,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迅速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地方政府债务总体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去年以来,在稳增长的基调之下,地方政府的投资规模大幅上升,加之城镇化也将进入加速阶段,未来地方债务规模可能面临反弹的风险。 严格控制增量风险,一直是监管部门对地方融资行为监管所遵循的原则。2012年3月,中国银监会召开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明确,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但目前各地基础设施、保障房、农田水利等刚性投入持续增长,大部分资金缺口亟须通过举债融资来弥补。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标本兼治,有效防止地方债务规模重新反弹? 首先,要进一步分类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划清其职能,促进其规范运作。对那些为了融资而融资,或完全靠贴息来运行、没有主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应予以取缔;对于具有稳定经营性收入、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可予以保留。对于符合规定予以保留的融资平台或新设的融资平台,要实行严格的资本金要求,从源头上限制地方融资平台资产规模,有利于控制债务规模的过度膨胀。 其次,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过程的考核与财务监管。当前,迫切需要对地方政府投融资活动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督,建立相关考核体系,同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对地方融资平台的重要业务及岗位进行经常性稽核,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与审计。此外,还应将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堵塞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再次,创新地方政府债务约束机制,探索市场化、规范化的融资渠道。目前除贷款以外,发行城投债、中期票据以及信托产品等,也是地方政府融资常用的融资方式。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获准自行发债,地方政府融资向更加透明、更加“阳光化”迈进。
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举债机制,除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之外,还依赖于财税制度方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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