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直通车需惩戒机制保驾
2013-02-22   作者:李允峰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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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日前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自今年7月1日起,上交所直通车公告将在当日下午3点半起直接在其网站披露。
  以前投资者要想知道上市公司第二天的信息披露情况,需要在当天的晚上才能获取,有时候“为伊消得人憔悴”,大半夜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迟迟不肯露面。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除了真实性之外,及时性和完整性也是投资者迫切需要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尚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完整、不及时的问题,尤其是不及时更为内幕交易埋下了隐患。此次上交所推出信披直通车,可以大大提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维护了投资者利益。
  在信息披露监管过程中,也不排除泄密和寻租的现象发生。而信披直通车则同样有利于消除存在的弊端。当然,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以及监管偷懒行为时,还需要完善一些相关的惩戒机制。所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及时的监管,也显得非常必要,将更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上市公司有意推迟发布相关信息的,监管部门应给予严厉的处罚。而对于监管不力者,则同样需要建立约束机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宗旨是保护投资者,但如果没有民事责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即使设计得再好,投资者在受到种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后,还是无法获得保护,那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宗旨将难以实现。因此,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建立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民事责任制度通过责令违规者赔偿受害投资者的损失不仅可以有效地剥夺违规者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而且给违规者强行加上了一种经济上的巨大负担。
  建立民事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动员广大的投资者来参与监控。在成熟市场国家,特别是美国,让证券违法者最为胆颤的不是刑事诉讼或者行政处罚,而是由小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要求民事损害赔偿。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行为的惩罚最终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但如果投资者的损失不能从民事求偿制度中得到有效的补偿,那么再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投资者的损失而言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可见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需要刚性的惩戒机制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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