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收入翻番还要靠深化改革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经济学部副主任刘树成
2013-02-22   作者:记者 田如柱 金辉/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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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现居民收入翻番,要努力做到“双让利”和“三协调”,即政府和企业二者都要为居民收入让利,政府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三者的增速都要与GDP增速相协调。
  ●一要重在扩大就业数量,努力推进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二要提升劳动者获取收入的能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三要深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完善最低工资政策,建立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这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
  ●各种要素的价格和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格在市场上形成之前,政府已规定了相应的税收。政府税收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初次分配的结果。所以,就政府税收对初次分配结果的影响来说,政府在初次分配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目标,即到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经济学部副主任刘树成多次参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工作。对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番的问题,他认为,提高居民收入的最根本环节是把生产搞上去,提高居民收入的最重大举措是抓好国民收入分配大格局的改革和调整,提高居民收入的最基本途径是提高劳动者报酬收入。近日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了刘树成研究员。

  目标贴近百姓城镇农村应该统一

  经济参考报:十八大报告把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双翻番作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目标,其含义在什么地方?
  刘树成:“双翻番”既能反映我国生产活动总成果的发展变化,也能反映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的发展变化;既包含了经济发展本身的要求,也包含了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既体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要义,又体现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科学发展精神。
  在我国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核算《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中,居民可支配收入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劳动者报酬收入,即国内各部门劳动者报酬的总和,加上从国外获得的劳动者报酬,再减去支付给国外的劳动者报酬。国内的劳动者报酬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货币形式的和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二部分是属于住户部门的个体经营者(主要是农民)、国有和集体农场的经营利润收入,即他们所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扣除生产税净额之后的余额。
  第三部分是居民获得的净财产收入,即居民从利息、红利、地租、其他财产所获得的收入,扣除居民所支付的利息、地租和其他财产使用的费用。
  第四部分是居民获得的净经常转移收入,即居民所获得的社会保险福利、社会补助和其他经常转移收入,扣除居民所支付的收入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社会保险缴款和其他经常转移。
  以上前三部分为收入初次分配领域,形成居民初次分配收入。第四部分为收入再分配领域,最后形成居民可支配收入,即可用于居民最终消费和储蓄等的收入。将居民可支配收入按人口平均,就是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见,这是一个更加贴近百姓生活、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具有民生性的指标。
  在我国国家统计局所进行的城镇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中,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国家统计局已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制度,将把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指标统一起来。

  难度不可低估亟须解决四个问题

  经济参考报:有观点认为,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番所要求的这两个增长速度6.7%和6.2%并不算很高,实现起来并不难。还有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多次提出和实现国内生产总值等翻番的目标。现在,提出国内生产总值和居民人均收入双翻番,并提出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那么,只要国内生产总值实现了翻番,居民人均收入也就跟着翻番了,这并不难。您是否认同这些观点?
  刘树成:2011—2020年的10年内要实现居民人均收入翻一番(扣除价格因素),就需要居民人均收入每年年均增长7.2%。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考虑到2011年和2012年已分别比上年实际增长8.4%和9.6%,今后8年仅需其年均增长6.7%,就能实现翻番。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看,考虑到2011年和2012年已分别比上年实际增长11.4%和10.7%,今后8年仅需其年均增长6.2%,就能实现翻番。
  我们认为,到2020年居民人均收入翻番的目标可以实现,然而却具有一定的难度。这个难度不可低估,我们需付出极大的努力。

  经济参考报:那么,主要难点在哪里?
  刘树成:要实现居民人均收入翻番的目标就需要解决四个问题。首先,居民人均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同步问题;其次,潜在经济增长率下降问题;第三,居民人均收入增速跑赢国内生产总值增速问题;第四,提高两个比重问题。
  关于居民人均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同步问题。观察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的波动曲线,可以发现,在1979—2012年的34年里,就有25年其增长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只有9年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这34年平均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7.4%,而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8%,前者低于后者2.4个百分点。
  观察1979年—2012年的34年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的波动曲线,发现其中有26年其增长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只有8年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这34年平均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5%,而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8%,前者低于后者2.3个百分点。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历史情况看,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并不同步。在大部分年份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在这种背景情况下,今后要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长期同步增长,是具有一定难度的。
  关于潜在经济增长率下降问题。就以往34年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增速来说,分别为7.4%和7.5%,并不算低。但这是在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8%的情况下实现的。今后,由于国内外各种客观条件的变化,我国潜在经济增长率要下降,比如说下降到7%。而如果按照过去的情况,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增速仍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速2.3—2.4个百分点,那么,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增速就要下降到4.6%—4.7%。而按照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翻番的要求,今后8年它们的增速要分别达到6.7%和6.2%。无疑,在潜在经济增长率下降的情况下,实现居民人均收入翻番的难度就加大了。
  关于居民人均收入增速跑赢国内生产总值增速问题。从国内生产总值的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看,由三大主体构成,即企业、政府、居民个人。201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8%,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扣除价格因素后分别增长9.6%和10.3%,均“跑赢”了国内生产总值。同时,全国财政收入比上年名义增长12.8%,扣除价格因素也“跑赢”了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个人收入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速都“跑赢”了国内生产总值增速,那么,企业收入的增速就必定“跑输”了国内生产总值增速。2012年1—9月累计,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呈现负增长,为-1.8%;全年仅增长5.3%,比2011年的增长率25.4%回落了20.1个百分点。可见,居民个人收入和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速双双“跑赢”国内生产总值增速,是以企业收入的增速大大“跑输”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为代价的,这种局面难以持续。
  关于提高两个比重问题。实现居民人均收入翻番,要求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而长时间来,这两个比重是下降的,学术界对此已有不少研究。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数据显示,2000—2008年,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由53.3%下降到47.6%,下降了5.7个百分点;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即居民可支配总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由67.5%下降到58.3%,下降了9.2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则由14.5%上升到19%,上升了4.5个百分点;企业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由17.9%上升到22.7%,上升了4.8个百分点。2009年,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略有上升;而政府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企业收入在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中的比重,略有下降。这是一种恢复性、暂时性的变化,还是趋势性、长期性、根本性、历史性的变化,尚需跟踪观察。今后,要进一步提高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的比重,是让政府收入还是让企业收入所占的比重下降呢?这就涉及到难度很大的国民收入宏观分配大格局的调整问题了。

  做大经济总量改革收入分配格局

  经济参考报:您刚刚分析了实现居民人均收入翻番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看来,要真正实现双翻番的目标,难度确实不小,对此,您有何对策和建议?
  刘树成:我们认为,实现居民人均收入翻番可以从七个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居民收入的最根本环节是,把生产搞上去。生产是分配的基础,不能只就分配论分配。
  马克思曾指出:“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经济总量这个“蛋糕”做大了,不一定就能分好;但如果没有“蛋糕”的适度做大和质量做好,也就更难去分好“蛋糕”。企业是生产第一线。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并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相关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使企业有提高劳动者报酬的能力,有消化劳动成本上升和其他各种成本上升的能力。
  第二,提高居民收入的最重大举措是,抓好国民收入分配大格局的改革和调整。
  鉴于长期以来都是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收入的增速高于居民收入增速,以及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收入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居民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为实现居民收入翻番,要努力做到“双让利”和“三协调”,即政府和企业二者都要为居民收入让利,政府财政收入、企业收入和居民收入三者的增速都要与GDP增速相协调。国民收入分配大格局的改革和调整,是绕不过去的“大砍”。而在最近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对这个大格局的改革和调整并未提出明确的指导性意见。
  第三,提高居民收入的最基本途径是,提高劳动者报酬收入。
  观察2009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构成,可以看出,在四个组成部分中,第一部分劳动者报酬收入所占比重最高,为80.54%。所以,提高居民收入的途径很多,但最基本的途径是提高劳动者报酬收入。
  对于提高劳动者报酬来说,一要重在扩大就业数量,努力推进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二要提升劳动者获取收入的能力,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三要深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完善最低工资政策,建立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这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或者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该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劳动者报酬的提高。政府和企业都要为提高居民收入让利,而首先是在初次分配领域中为提高劳动者报酬让利。政府要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让利,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使企业有能力为劳动者提高工资。
  这里,有一种认识需要澄清。即一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主要是在再分配领域,而在初次分配领域中政府所能发挥的作用不大。认为初次分配主要是各种要素的价格和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格在市场上形成的过程,这是市场行为,政府不应干预。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因为各种要素的价格和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格在市场上形成之前,政府已规定了相应的税收。政府税收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初次分配的结果。所以,就政府税收对初次分配结果的影响来说,政府在初次分配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四,提高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提高农民的经营利润收入。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第二部分住户部门(主要是农民)的经营利润收入所占比重为15.3%,是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被单独作为一个重要章节列出。这里的重点是,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加大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力度,促进农民勤劳致富、增产增收。在住户部门参加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政府征收的生产税净额仅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0.29%,已经很少了。今后,在这方面的减税空间已经不大了。
  第五,要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但在中短期内难以对提高整个居民收入有明显作用。
  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目前居民从利息、红利、其他财产所获得的收入只占5.48%,比重较小。应该通过不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征地制度改革、住房租赁市场改革等,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但这些改革的难度是不小的,一下子难以对提高整个居民收入起到明显的作用。
  第六,再分配领域的改革,重在帮扶低收入和困难群体。
  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低收入和困难群体所获得的社会保险福利、社会补助和其他经常转移收入所占比重为10.72%;较高收入群体所支付的收入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社会保险缴款和其他经常转移所占比重为10.35%;从居民整体看,所获得的净经常转移收入则只占0.37%,相当少。说明在再分配领域,主要是提高低收入和困难群体的收入,而不是提高整体居民收入。再分配领域的改革任务重在“抽肥补瘦”,帮扶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总起来看,在居民收入分配中,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需要提高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但初次分配领域是提高居民收入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大头”和重点。如果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劳动者报酬就较低,收入差距就很大,那么主要靠再分配领域来提高居民收入和调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则是很困难的。
  第七,要重视科研人员脑力劳动报酬的提高。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科研课题的经费使用被归入“清理规范”之列,这是不合理的。科研课题主要是把好立项关和成果关,在其经费使用中,应实行科研人员脑力劳动的合理补偿及相关个税的减免。同时,应尽快改变科研人员多年辛苦完成的写作成果,只按最后出版的一个月计算总稿酬和扣缴税收的不合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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