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向地下水污染宣战
2013-02-21   作者:严厚福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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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雾霾天气之后,地下水污染让环境问题再成热点。
  从全国范围看,地下水污染状况不容乐观。2000—2002年,国土资源部曾做过调查,当时,全国地下水资源符合Ⅰ类至Ⅲ类标准的,还有63%。到2009年,经对北京、辽宁等8个省份641眼井的水质分析,水质Ⅳ类至Ⅴ类的却占到了73.8%。而2011年,全国200个城市的地下水水质监测中,“较差至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55%。可见近年来,我国地下水的水质恶化趋势非常明显。
  从技术上分析,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渗滤液,石化行业勘探、开采等活动,甚至是地表水,都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但毫无疑问,企业直接向地下排放污水也是重要原因。很多案例表明,一些企业是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在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导致污染发生。最典型的是去年春节期间,由于部分企业利用地下溶洞恶意排放高浓度含镉废水,广西龙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
  实际上,对这样的情况,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有明文禁止。比如,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等排放、倾倒废水、污水等,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对此的处罚。公安机关还可对违法者处以行政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之下,企业还敢向地下直排未经处理的污水,根源在于现实中的法治不力。
  企业是逐利的主体,向地下排放污水,显然比向地表排污更隐蔽。即便被发现,5万元到50万元的罚款,也难以对排污者伤筋动骨。现实中,环保部门有意无意的执法不严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公众的举报也往往无果而终。立法的先天不足加上执法的软弱无力,让地下水污染最终越来越严重。
  其实,大多数发达国家也曾遭遇过严重的水污染状况。例如,1878年英国泰晤士河发生造成640人死亡的游船沉没事件,事后调查却发现,大多数遇难者是因河水严重污染中毒而死;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凯霍加河曾因严重污染而多次着火;日本熊本和新潟的“水俣病”导致上千人死亡。这些国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制定相关水污染防治法律之后,一方面政府部门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与公众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方式形成良好的互动,改变了水污染的面貌。
  中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制定了29年,而地表和地下水污染依旧严重。要让水变干净,当务之急是让法治真正发挥作用。具体而言,政府应当适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标准并严格执法,企业应当严格守法并力所能及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公众应当有权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向地下水污染宣战,刻不容缓。或许,只有当每个主体都能严格依法办事,当法治成为像钢铁一样坚硬的准绳时,才会有一个真正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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