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一年是银行业创新活动蓬勃发展的一年,也是违规销售问题受到广泛关注的一年。但坚定不移地推动金融创新,历来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特别是在新一轮国际金融竞争即将重新开启的背景之下。 目前来看,监管部门仍然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认识,就是“谈”创新活动规避监管而“色变”,并将其归咎为本轮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实际上,监管与创新之间历来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如果金融机构不敢为人先,在监管规则空白或者模糊地带首先迈出第一步,就难于在与对手的激烈竞争中取胜,更不要说推动整个银行业实现非同质化式的科学发展。当然,我们必须一分为二看待问题:针对好的创新产品,要敢于大胆扶持。大额可转让存单在美国的发明就是一个著名例子,这一创新产品虽然给传统金融监管带来挑战,却显著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自身效益和服务效率。 其次,针对不大创新的产品,不要干涉过多,甚至还要主动解放自己的思想,让它们去大胆尝试。比如,过去大家总是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活动逃避信贷规模监管就是大逆不道,殊不知结果却是只看住了信贷规模这个“过程”目标,却没看好物价水平这个“终极”目标,丢了西瓜捡了芝麻。当然,决不是逃避监管的创新都是好的。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不能不令人警醒,必须要长一双火眼金睛,不被金融创新的表象所迷惑,针对有问题的和高风险的产品要坚决管好,必要时还得“一棍子打死”。 与此同时,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要学会认真观察、仔细揣摩,看看它们对金融活动究竟提出什么新的需求?从而对金融创新活动给予引领。例如,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如果银行业发展仅仅满足于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继续主要依赖物理网点而不是互联网来拓展业务,那么将来真的可能如比尔·盖茨所言,最终成为在21世纪灭绝的恐龙。以商业银行贷款为例,首先需要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贷款资信和财务报告,然后是银行对贷款人的评估,最后是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等,少则数天,多则数周,其流程的僵化性可见一斑。作为监管机构,完全可以思考一下,这些过程可否完全在互联网模式下实现?从而节省物理网点的建造成本、雇佣更多员工的人力成本、办理过程的时间成本,进而大幅提高银行业竞争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要跟上。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已经成为国际共识。例如,2011年10月,二十国集团(G20)巴黎峰会公布了经合组织(OECD)牵头制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发布了《重点涉及信贷的消费者金融保护》以及《消费者金融报告》;2012年6月,世界银行也出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良好经验》。令人关注的是,我国虽然已经在“三会一行”层面成立消费者保护机构,但相关权益维护工作仍有待加强。根据Wind资讯数据,在去年到期并公布实际收益率的10215款理财产品中,仍有211款产品未实现最高预期收益率。针对创新产品存在的问题,建议监管部门应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建立独立的消费者保护部门,并将消费者保护责任与董事会紧密挂钩,加强各个业务条线考核,形成长效机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升自身软实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