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造假案严惩不该画上句号
2013-02-19   作者:张炜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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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大地造假上市案重新审理且处罚加重。绿大地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月7日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前公司造假上市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判处公司1040万元罚金、主要责任人何学葵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万元,其他责任人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等分别被判处6年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绿大地造假上市案可谓一波三折。2011年9月,绿大地欺诈发行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尽管绿大地靠造假上市圈钱达3.46亿元,但12月初的法院一审判决却对5名被告人全部判缓刑,公司仅被罚款400万元。其中,绿大地前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何学葵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2年1月,绿大地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检察院认为,绿大地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且原审审级违法。如今的一审判决,比之前官渡区法院的判决重得多,符合要求严惩财务造假案的民意。何学葵从缓刑到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付出的代价较之前加重不少。
  尽管现在对绿大地造假上市案的判决较之前更重,但该案作为国内上市公司造假上市案的“标本”,产生的惩戒效果仍然显得不足。其一,较之造假上市所圈的3.46亿元,判处公司1040万元罚金,只能说是“九牛一毛”。《证券法》第189条明确,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绿大地造假上市案堪称性质极为恶劣,却没有达到“5%以下罚款”的上限。
  其二,何学葵作为原绿大地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所得丰厚,而其同时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并处罚金只有区区60万元。这难免让人感慨:绿大地及何学葵造假被重判之后还是挺有收获的。
  对绿大地造假上市案的严惩不该就此画上句号,否则,难改A股市场违规成本偏低的弊病。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屡禁不绝,其根源在于违规成本偏低的状况没有得到改变,导致法律的威慑流于形式。对造假上市案的严惩不该缺少民事赔偿,民事赔偿可弥补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不完善的缺陷,也是受害投资者获得补偿的唯一手段。
  此前有法律界人士戏称:“内幕交易犯罪被抓不可怕,只要没有民事赔偿‘纠缠’,不法者蹲完大牢的后半生依然很幸福。”其实,财务造假上市案相同,有效的民事赔偿机制一旦“纠缠”起来,才会让何学葵等头痛至极,并让其他存有造假念头的公司有所畏惧。
  此次绿大地造假上市案一审判决宣布后,已有上海律师事务所宣布从即日起代理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提起对绿大地公司、何学葵等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民事诉讼时效为两年。对此,必须看到现有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可操作性不强,诉讼成本高,中小投资者索赔积极性不高,对造假者“纠缠”的作用恐怕十分有限。
  监管层应该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及对财务造假 “零容忍”的角度出发,积极推动证券民事诉讼机制的完善。如果能够尽快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在绿大地造假上市案中得以实践,将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实质性举措,并成为严惩造假行为的“杀手锏”。
  证监会投资投保局去年9月表示,“投资者因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对绿大地造假上市案的严惩不该缺少保荐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到目前为止,绿大地造假上市案的相关中介机构未被追责。显然,他们不该成为“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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