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监管跨越与挑战
2013-02-18   作者:巴曙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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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曙松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确定的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在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巴塞尔委员会主导下,全球主要经济体系携手共建银行监管新框架,在《巴塞尔协议Ⅱ》基础上出台了《巴塞尔协议Ⅲ》,并提出了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一揽子政策建议。各国监管部门为维护本国金融安全,纷纷加快了银行监管改革步伐。美国出台《多德—弗兰克法案》,欧盟提出统一银行监管,英国要求银行业设立不同业务风险隔离的“围栏”,新加坡金管局要求银行资本充足率仍必须在12%以上。这些规则的变动正在推动全球银行业所面临的监管环境发生着剧烈变革。中国银行监管的理念和手段在短期内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在立足中国国情基础上的、对国际监管经验的吸收和转化,而且受金融全球化和“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加强的影响,这种吸收转化变得更为频密。

  新监管体系、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带来挑战

  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正在越来越多地受到新资本监管体系、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的影响,可能面临着规模增长减速、资本补充压力等一系列挑战。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及严格资本监管的趋势将对中国银行未来的增长模式和发展路径产生重大的影响。一方面,新资本监管体系将推动银行业从以往的服务于重资产行业向轻资产的服务业倾斜,利率市场化无疑为这种转变提供了更加合理的定价工具。但另一方面,在渐进的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过程中,银行与“影子银行”体系相互关联,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都在变化,对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宏观经济回落对中国银行业的微观风险管理以及逆周期资本调节提出新要求。存贷款业务是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业务,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具有明显的顺周期特性。自2003年商业银行改革以来,中国经济基本处于上行周期,中国银行业也分享了经济高速增长。从目前情况来看,经济基本面难以支撑更高的增速,随着货币政策回归常态,信贷已不具备继续快速增长的基础,银行业将面临经济趋于平缓的检验。如何在实施新资本协议中,逐步健全符合中国经济运行的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同时有效防范经济周期波动带来的银行业风险,是一个重要命题。
  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推进对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构成了新挑战。2012年以来,中国央行已连续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两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并使用双向浮动、不对称两种调整机制,利率市场化改革渐进推进。同时,金融脱媒中出现的利率多轨制进一步倒逼利率市场化改革。这一方面分流了银行存贷款等传统业务,挑战过度依赖存贷利差收入的传统盈利模式,另一方面,在金融脱媒过程中,银行资产规模正在从表内向表外转移,银信合作、银证票据、资产证券化、回购以及其他表外业务不断出现和传统银行体系交织在一起,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和资产负债错配风险都有所上升。这就要求银行在实施新协议过程中对实际上的风险自留和关联部分及时计提相应的拨备和资本,尽可能对新业务和新风险实现全面覆盖。同时,也要求监管部门拥有更加全面的风险监管视野和不断提升的风险监管方法。

  新资本协议引发盈利和管理模式全新变革

  新资本协议将引导银行实现从资本消耗型向资本节约型的新转变。新的资本管理办法根据不同的业务结构和风险水平,提出不同的资本要求,鼓励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加强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最大程度地降低资本消耗,实现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这将引发商业银行盈利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商业银行必须转变此前依赖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模式,注重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以尽可能少的资本消耗获得尽可能多的效益与价值,走出“扩张、融资、再扩张、再融资”的循环怪圈。注重加快发展零售业务、中间业务和中小企业业务,致力于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客户结构与收入结构的优化。目前,在资本规则的引导下,中小企业和个人成为了银行金融服务和战略转型的重点,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全的金融产品也成为了银行的重要竞争手段。这将促进银行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真实融资需要,并助力中国经济转型。
  新资本协议将推动资本补充渠道多元化、资本工具创新应有所突破。《巴塞尔协议》颁布后,资本工具创新已成为国际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重要手段。一些银行已经发行了附带转股或者减记条款的多币种资本创新工具,并进行不同的组合和设计,为传统的资本市场增加了新的元素。这对于中国银行业起到了示范和借鉴作用。
  中国新资本协议实施后,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将进一步提高,资本定义将更为严格,已发行的次级债需退出,从而也会加速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进程。目前,中国商业银行补充一级资本的方式主要通过自身利润留存和发行普通股,资本补充渠道狭窄、结构单一,缺乏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银行为实体经济增长提供信贷支持的能力。
  近来,中国银监会提出发展创新资本工具,丰富金融市场投资产品,为商业银行拓宽一级资本工具补充渠道。征求意见稿指出,从2013年1月1日起,商业银行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除了自身利润留存和普通股)和二级资本工具,除满足关于过渡期的相关安排外,还应在发行文件中约定,在触发条件发生情况下,通过减记或转股的方式来吸收损失。这将拓宽中国商业银行融资渠道,打开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创新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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