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尽快开放个人自行申请驾考
2013-02-05   作者:魏文彪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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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日,在上海市人大代表意见集中处理现场,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管所负责人表示,警方、交通港口管理局正调研划定驾驶培训区域与教练车规范问题。如果研究好了,将允许个人自行申请驾考。
  一直以来,全国许多地方交管部门都要求公民须先经过驾校培训才能申请驾考,不允许公民个人自行申请驾考。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唯有法规、规章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且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许可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公安部规章等相关法律均未规定驾校强制培训制度,所以该作法属于增设违反上位法许可条件的行为。此外,《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所以,部分地方交管部门规定公民须先经过驾校培训才能申请驾考,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规定的许可条件只有须考试合格以及符合公安部门的驾驶许可条件两项。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各类驾驶证许可条件,均未要求申请人须参加驾校培训,其中第18条更是明确申请驾照仅须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
  此外,部分地方交管部门规定公民须先经过驾校培训才能申请驾考,也很容易催生驾校驾考培训暴利,损害消费者权益。由于驾考申请者众多,而驾校培训机会相对稀少,这种僧多粥少的状态导致驾校之间不但缺乏实质性竞争,而且很容易形成价格垄断,从而造成驾校驾考培训价格不断暴涨。如果能够允许个人自行申请驾考,则能分流一部分驾校培训,有利于在驾校之间形成更为充分的竞争,遏制驾校驾考培训暴利,更好地维护驾校培训消费者的权益。
  所以,各地都有必要摒弃要求驾考申请者须先经过驾校培训的作法,开放公民个人自行申请驾考,以维护法律法规尊严,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切实维护广大驾校培训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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