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入市,钻了法律空?
2013-02-01   作者:瞿勇敏  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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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该不该入市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去年10月末,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撰文称,个别省份已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署协议,对养老金进行多元投资运营;证监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研究改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投资运营,也取得实质性进展。并且,证监会已经委托一些证券和基金公司进行住房公积金投资A股市场方案的研究工作。
  不过,公积金入市看上去很美,但有三大问题需要厘清。第一,公积金的主权究竟属于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定义,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属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属于私人财产。既然属于个人财产,也未征得大部分缴存者的同意,有何理由为大部分缴存者做主?
  其次,公积金入市后,亏损由谁来承担?不少人认为,公积金入市和社保基金入市相同,这实质是上误解。因为公积金与社保基金在法律上性质不同。公积金是个人和个人在职单位,按工资比例共同强制缴存的买房储金,属于个人财产,缴存人退休后,若不买住房,可按规定全部提取;而社保基金是通过个人在职时按工资比例缴纳养老金,采用统筹封闭式管理,由国家统一的机构按专门的法律法规操作,与个人产权不发生任何关系,待缴纳人按法定退休后,由该机构支付养老金。
  而公积金入市,这与个人缴存的金额直接发生关系,一切运作公积金和管理部门仅仅具有托管性质,不具有承担风险的主体,真正承担风险的主体是每个缴存人,况且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来保护。一旦发生亏损,没有任何个人或部门、机构来承担责任,总不能用“股市有风险”来了事吧!
  第三,入市后,公积金增值又归谁所有?公积金《条例》已明确主体属性为私人财产,按《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界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换句话说,所有公积金增值收益理应归全体缴存人所有。而现在的增值收益除公积金存款利息返还给缴存人外,其中最大的部分即用缴存人的资金向购房者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用于保障房建设资金,不仅违反了《物权法》,也违反了公积金《条例》。
  就按现行的做法看,公积金主体和主权都不明确,公积金一旦入市,就会产生亏损由缴存人承担,收益并非归缴存人所有的局面。
  其实,对于公积金管理,人们不难看出,公积金的主权和主体已模糊化,增值收益也有逐步趋向“国有化”的倾向。
  中国自1991年建立公积金制度,二十多年来,仅靠一套国务院公积金《条例》行政法规来管理,但在监管上未摆脱以前“计划经济”陋习的管理模式。由公积金缴存人所产生和积累的增值收益,被地方挪作他用,成为地方政府的额外“预算”和“小金库”。事实上,公积金没有立法,光靠国务院行政法规管理,已无法遏制地方政府的挪用,甚至也不排除坏账、侵吞和腐败事件的产生。
  日前,证监会和城乡建设部又要提出公积金入市,其所谓理由有三:一是个人住房资金运作效率低;二是国债投资品种单一;三是银行储蓄利率过低,保值都很困难。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失业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都需要保值,为何不入市?为何偏偏选中公积金入市?事实上,并非真正从广大缴存人的利益出发,说白了,就是想动用全国2万多亿元的公积金来“托”股市,因为公积金还未立法。
  这种“越俎代庖”的方式足以反映出现在公积金管理上的诟病。从现行法律看,按集体性的产权性质,是共同共有人共有的财产,公积金属于《物权法》的法律范畴。在公积金还未立法的情况下,当管理《条例》的行政法规与现行法律发生抵触时,应服从于上位法《物权法》。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还未出炉的新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否依照《物权法》来修订?
  公积金管理面临彻底改革。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杜绝政府部门对百姓缴存的公积金存有幻想,使公积金真正走上法制化管理。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使公积金参与各类金融投资,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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