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人口结构呈现明显的“四二一”形态,抚养比不断增加,劳动力减少,老龄人口增多。因此,有人主张放开计划生育政策。笔者认为,人口总量控制依然不能放松,急需调整和改变的是我们的生育结构。
1978年拥有九亿人口的中国实行了最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好不容易将人口控制在13亿多。相对30年前,我们今天的人口资源环境并没有改善反而恶化了,人口总量应该继续控制。
计划生育政策最需要检讨的是,差异化执行导致了“条件好的家庭少生育,条件差的家庭反而多生育”的逆向选择。
现实中,计划生育政策执行的结果是:城镇和部分农村实行一胎政策,这部分人口占35.9%;在农村,有19个省允许头胎为女孩的家庭生育第二胎,这部分人口占52.9%;允许农村地区生育两个孩子的有5个省,这部分人口占9.6%,少数地区及人口比较少的少数民族允许生两个以上孩子,占1.6%,上述两部分扣除部分重叠,允许生育两个孩子的最后占11%。
差异化执行如何形成?过去30年城市人口成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模范生”,这是因为当时城市人口的户口、住房、工作、工资、社会前途和地位都被政府有效地管制着,凡是不符合政策生育的人将被开除公职。
笔者认为,更主要原因在于,城乡居民社会化程度不同。城市强有力的计划生育政策带动了广泛的社会效应,而农村社会化程度不高,加上农村没有完善的养老福利系统,农村劳动力又是主要生产资料,因此城乡两重天。
这种“越是条件差的越是生育,越是条件好的越被限制生育“的逆向选择,虽然减少了人口总量,但也普遍降低了人口素质,扭曲了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本意。是时候变逆向选择为正向选择了,将政策重心从“只生一个好”的数量控制,转为“让符合条件地生二胎”的生育结构调整。
哪些人群属于符合生二胎条件的呢?
计划生育政策原本就规定,夫妻二人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放开生二胎。现在城市人口中的“80后”基本上都是独生子女,大多进入婚恋阶段,这类人群理所当然可以生育第二胎。
此外,可适当对居住在城市里的农民工子女放松二胎门槛。可做如下规定,夫妻双方有一方是独生子女且母亲家庭是两姊妹的可生二胎,并利用城镇户口确保上述政策的落实。譬如,农民工和农民工子女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变为城镇户口,违反政策则不能成为城市居民,或者即使成为城市居民,也不能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针对农村人口,由于人口减少,老人、小孩占比高,少数留守妇女生育率本身就较低,不妨允许其生二胎,但对于第三胎须坚决制止。此外,应改变野蛮的执法方式,将惩罚、鼓励和赎买结合起来才是最人性化的,比单纯的惩罚更有效。
计划生育政策是国策,应具有稳定性、持续性、科学性。这一执行三十年的政策已经成为中国一个特殊的生态条件,随意改变将引起剧烈波动,不利于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