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雾霾天气要尊重公众知情权
2013-01-30   作者:吴学安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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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我国中东部地区出现了大范围的雾霾天气,导致空气质量持续下降。中央气象台在大雾预警之外,也同时发布了霾蓝色预警信号,这是我国首次发布单独的霾预警。此次全国灰霾面积超100万平方公里;月底起,雨雪“驾到”雾霾减弱。昨日,北京市部分路段能见度降到500米以下,全市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1月29日《新京报》)
  城市空气污染物主要包括烟尘、酸雨、光化学烟雾、可吸入颗粒物等,这些物质经过物理、化学、生物的作用反应,形成复合型污染。据报道,目前中国大型城市空气污染明显重于中小城市,人口规模在100万至200万的特大型城市空气污染尤为严重。
  早在两年前,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时说,从大气污染看,2010年,全国17.2%的城市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主要是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超标。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等区域性大气污染日益突出,广州、深圳、上海、南京、苏州、天津等大城市的灰霾天数已占全年的30%至50%。
  每个市民都生活在空气中,城市空气污染直接威胁每个市民的身体健康,导致各种疾病发生。此前,据世界卫生组织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称,由于空气污染,欧洲各国的人口平均寿命已减少了8.6个月,工业大国德国的空气污染更严重,人口平均寿命减少了10.2个月。中国现行的空气质量标准比欧盟国家低得多,空气污染对市民群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只会重、不会轻,必须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与重视。
  现在问题是,我们的空气污染程度是在继续恶化,还是已经走上了哪怕是缓慢、但却是逐渐改善的进程,仍让人一头雾水。一些地方提供的数据显示,城市的空气污染程度似乎在降低,比如北京市称,北京一年中的蓝天总天数在增加,不仅大气平均污染情况在好转,沙尘暴等极端天气也在减少。由此看来,要保障公众对环境事务的知情权仍有路要走。尤其是在以GDP为单纯考核指标的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增长模式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在政府与企业、社会之间,尚未建立起一套协调一致的环保制约机制。一方面表现在不少地方政府发展观念“滞后”,甚至为违法污染企业充当“保护伞”;另一方面表现在执法环节的薄弱,环保法律法规在地方保护主义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而要实现“黑色经济”向“绿色经济”转变,保障市民群众环评指数的知情权是必不可少的前提。
  治理城市空气污染需要一个长期过程,不会很快出现质变式改观,这个现实不仅需要中国公众了解,而且我们也必须接受它。但在当前形势下,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公布城市空气污染情况,使之与电视天气预报一样,成了一种与市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资讯,并确保其污染监测的绝对权威性,及时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则是治理城市雾霾天气不可忽缺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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