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8日记者了解到,广东省政协委员李汴生在提案中建议,媒体或管理部门应设立食品专家监审,今后涉及食品安全的报道应通过监审的审核。 李汴生所以建议设立食品安全稿件监审制,是认为“近几年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报道屡现不科学、不客观、不全面的现象”,夸大相关食品危害、制造“冤假错案”。 应当承认,在近些年有关食品安全的报道中,确实存在一些报道不够客观、全面的现象,但这样的现象实际上只是个案,大多数食品安全报道可说是比较客观、全面的,并由此对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像这样经由新闻舆论监督提高相关领域食品安全水平的事例,可谓不胜枚举。仅仅因为个别食品安全报道出现偏颇,便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稿件监审制,对所有食品安全稿件进行监审,显然也是不必要的过度反应。 当然,新闻媒体进行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报道,也须受到必要的制约。显而易见的是,如果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等报道上屡屡出现有失客观、全面的现象,就难免会损害其在读者心目中的公信力,从而影响其在报刊市场中的份额和影响力。其次,如果新闻媒体出现包括食品安全等在内的失实报道,相关主管部门也会对报道失实人员及相关媒体负责人实施问责。另外,如果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等报道上出现失实,损害了相关行业与企业的合法权益,相关行业与企业也可以对相关媒体提起诉讼。 所有这些,都能对新闻媒体进行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报道工作形成制约,促使其尽可能全面、客观地开展报道。 而如果像李汴生所建议的设立由食品专家组成的监审机构,新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稿件经过该机构的审核后才可刊发,由于相关机构组成人员可能受到被监督行业与企业的公关等原因,很可能会导致新闻媒体的相关食品安全稿件在监审环节就“被枪毙”,从而导致相关行业与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难以受到新闻媒体的监督,而这样也不利于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经由新闻舆论监督获得更好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相比于个别食品安全报道出现有失客观、全面的现象,建立所谓的食品安全稿件监制,其危害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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