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部制改革要有法律依据
2013-01-24   作者: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经济法教授)  来源: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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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媒体透露,中国即将开始新一轮的大部制改革,铁道部将并入交通运输部,中国将建立超级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这项改革既出人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在历次大部制改革的过程中,铁道部总能“独善其身”,这一方面是因为铁道部的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缺乏明确的目标指向性。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曾经多次进行行政体制改革,但是每次改革的宗旨和方法都不相同。上个世纪90年代,国务院行政体制改革,目标是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本世纪实行的大部制改革则是转换观念,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即将进行的新一轮大部制改革,如果遵循先易后难、搁置争议的原则,那么改革解决不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当前行政体制的最大问题在于,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行业部门依然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既得利益集团又成为中国行政体制改革新的阻力。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国务院各个部门之间已经形成了非常复杂的利益搏弈格局,一些政府部门甚至通过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将本部门的利益法律化。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行政体制改革,不仅要考虑到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各个部门、各个阶层之间利益平衡的需要。假如不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法律,推动行政体制改革,那么这场改革很可能会“雷声大雨点小”,改革很难实现预期的目标。笔者的观点是,国务院应当尽快将中央编制委员会的各项职能进一步细化,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法律的形式指导我国行政体制改革。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行政体制改革法,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必须明确行政体制改革的目的和步骤。行政体制改革不仅仅是为了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行政体制改革是要彻底改变我国长期存在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
  海外观察家分析,今后中国国务院各个职能部门不再负责行业管理,行业管理的职能将彻底交给各个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由于中国缺乏自治传统,各个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不健全,因此,这场改革能否顺利进行,人们还需拭目以待。按照笔者的设想,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彻底取消,市场监管应当由金融行业协会来负责,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务院,成为一个非常设的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金融监管委员会,中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行业监管组织都将成为历史。不过,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这样的改革首先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如果不尽快修改我国保险法、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法、证券法等监管性质的法律,那么这场改革不可能取得预期的成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短时期内全面修改我国行业主管法律不太可能,因此,有必要专门制定国务院行政改革法,以特别法的形式指导国务院行政机构改革。特别法必须明确机构改革的目的和步骤,将转变工作职能作为行政机构改革的主要目的,在此基础上明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具体步骤,彻底取消带有行业经营管理色彩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建立综合性的市场监管机构,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必须为每一个行政部门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规范各个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将依法行政的原则落到实处。
  当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一方面国务院强调必须通过行政体制改革约束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国家立法机关却以立法的形式,不断地扩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全面清理我国授权性质的法律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损害市场主体和公民的利益。行政机构改革法不仅要明确行政机构改革的目的和程序,同时还要改变传统的授权性立法思路,以特别法的形式限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权力扩张的冲动,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行政改革为名,不断地自我授权。今后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能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行政权力关在笼子里,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市场主体和公民的利益。
  笔者对即将开始的大部制改革持谨慎乐观态度,这一方面是因为改革的主导者具有法律背景,了解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难点所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的既得利益集团已经形成,不同利益集团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定会通过各种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要想减少摩擦,节约成本,提高行政改革的效率,必须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将所有的矛盾和冲突纳入体制之内加以解决,也只有这样才能通过行政机构改革达到转变执政理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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