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离”闪出的财产纠纷怎么办
2013-01-22   作者:王景龙 孙艳 石井川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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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闪离”源于“闪婚”,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或者双方在结婚后很短时间内就要求离婚。出于分房等福利、出于找到舒心工作岗位等各种利益的考虑,出于应付父母情感,一些年轻人采取了“闪婚”,春节往往是“闪婚”高峰期。而“闪婚”过后,预期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不可能达到,“闪离”者往往因为缺少感情基础而分手,所以,春节后往往又是“闪离”的高峰。
  “闪婚”、“闪离”,引来很多的纠纷,其中的一大麻烦就是财产纠纷,这些纠纷如不及时得到处理,势必给社会的和谐带来负面的影响。具体到财产纠纷中的问题,包括“闪离”时的礼金如何分,互赠礼物退不退,装修的房屋、陪嫁的轿车以及房产怎么处理?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来看。

  迎合父母“闪婚闪离”所收礼金应如何分

  王刚和张兰是一对大龄男女青年。王刚和张兰结合,主要是出于父母要求其尽快结婚,为了在春节回家时对父母有个交代。王刚通过上网和张兰结识后不到一个星期就登记结婚了。双方接触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多,没有婚姻基础。王刚带张兰回家探望完父母归来,第二天就和张兰离婚了。可谓之“闪婚闪离”。
  张兰是外地人,孤身来与王刚结婚,在当地没亲友。举行婚礼前和举行婚礼时,来祝贺的都是王刚的亲朋好友。他们结婚时没有买房,没有买车,离婚出现的主要是“礼金”的分割纠纷。
  王刚认为,张兰是外地人,在本地无亲朋,结婚来送礼的,都是他的朋友、同事、同学。这些朋友、同事、同学他们结婚时,他都去祝贺送过礼。他结婚时,朋友、同事、同学来送礼,是礼尚往来。况且有的礼金是结婚登记前几天送的。为此礼金应属于他个人所有,张兰无权要求分割。而张兰认为礼单上写的是祝贺她和王刚的“新婚之喜”。就是结婚登记前张兰收的礼金,送礼人也是说送给她和王刚的。既然是祝贺二人的,就应当有她的份。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等规定,礼金是亲友对新婚夫妇二人的一种传统祝贺方式,其本质是亲友自愿将现金交与二位新人所有,是一种赠与。这种赠与是基于双方举办婚礼的祝贺,很难认为这种赠与是给夫或妻一方的。因此,应视为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赠与一方有明确表示,礼金是给新郎或新娘一方,原则上礼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赠与发生在结婚登记前,也要看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如对二人的祝贺并非一人,尽管接受对象为一人,接受方并非唯一的受赠人,实际仍是双方。因此,如赠与人无明确表示,王刚婚前婚后接受的礼金张兰都有权分割。 
  为分房“闪婚闪离”互赠礼物应否退

  柳承斌所在的单位要给新婚的男女职工分房。柳承斌为分到房子急于找一个对象结婚。一次去理发厅理发,他认识了发郎女韩小红,为了讨好韩小红,他先后花三万多元给韩小红买了金银首饰,韩小红答应与其建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双方结婚。房子到手后,不足一周,柳承斌以韩小红无文化、家居农村负担重等提出与她分手,二人闪离。
  因为房子是柳承斌在婚前得到,登记的是柳承斌,房款是柳承斌个人支付的,离婚时韩小红没有分到房子。这点,韩小红认了。可让韩小红没有想到的是,柳承斌还想追回赠与她的金银首饰。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章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一方送与另一方金银首饰,对于发生在恋爱期间的,赠与人赠与时的心态,一般是基于讨好受赠人或增进与受赠人之间的感情。受赠人答应与赠与人缔结婚姻关系,赠与人的目的已经达到,因此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赠与的物品。如果赠与人赠与的金银首饰是为完成婚礼仪式或者某种场合,赠与人的心态是基于相信双方可以长久共同生活。但婚姻关系的迅速解体使得赠与的期望落空,赠与的前提不复存在,可以要求返还。但柳承斌要求韩小红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银首饰则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找跳板“闪婚闪离”装修的房屋咋办

  孙龙胜是一个来自农村的义务兵,他是个按政策由政府统一安排的最后一批退伍兵。为了在城里落户安排工作,他急于在城里找个女人当跳板。他通过网聊,认识了城市女青年何晴。与何晴结婚后,孙龙胜如愿以偿,落户到了城里,在城里安排了工作。上班后不久,结婚不到半年,孙龙胜就以何笨、不会来事、感情不和与她闪离。何晴和孙龙胜结婚用的房子是孙父母的,但是何晴的父母出钱装修的。何晴的父母出了五万多元,雇人给老屋铺了地板,吊了天棚,换了门窗,粉刷了墙壁。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中的规定,何晴父母对孙龙胜父母老屋装修的行为属添附。
  添附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该添附属于附合中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构成有三个要件:1、必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即动产附在不动产上。2、动产需为不动产重要部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非经毁坏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同时动产与不动产的结合不能为暂时的结合。3、动产与不动产分别属于不同的所有人。依民法原理,价值小的物与价值大物混合附合,新物所有权应归价值大的一方,从物与主物附合,新物应归主物所有人所有,动产与不动产结合后,应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消灭。但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给失去所有权的一方适当的补偿。
  因此,何晴的父母可以要求房屋的所有人孙龙胜的父母适当返还装修所花费的实际费用。 

  寻靠山“闪婚闪离”父母给与的房屋轿车怎么处理

  齐宏大学毕业来某市发展,进了某机关。但因为没有根基,一直得不到提拔、重用。于是他把工夫下在了本单位某局长女儿崔莉莉身上。崔莉莉长得不好看,年近四十也没有嫁出去。正愁找不到白马王子的局长全家,当然同意。齐宏的父母给齐宏贷款买了房屋,局长为女儿陪送了轿车。
  婚后不久,假日,局长开赠与女儿的轿车拉妻子、女儿、女婿外出旅游,不幸遭遇交通事故。高速路上,轿车被突然转弯逆行的货车撞毁,货车司机当场死亡,局长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处理完局长的丧事,失去靠山的齐宏与崔莉莉“闪离”,去外地发展。离婚时崔莉莉要求分割齐某的房产不成,以轿车在婚后使用中毁损要求齐宏给付轿车款的一半。
  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等中的规定,齐宏父亲贷款给齐买的房屋应属于齐的个人财产。局长赠与女儿的轿车应属于崔莉莉的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齐宏与崔莉莉离婚,崔莉莉要求齐宏给付轿车款的一半,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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