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深度发展使各个国家和地区市场相互交融,市场竞争行为也随之呈现国际化、全球化趋势,竞争范围不断扩大,竞争程度日趋激烈,市场垄断和限制竞争也随之向深度国际化发展,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规制不断迎来新的挑战。 尽管我国反垄断机制形成的时间短,执法力量薄弱,但是,我国反垄断的国际化进程在不断加快。 2013年伊始,发改委对韩国三星等六家国际大型面板生厂商开出3.53亿元罚单。这是中国首次制裁境外企业价格垄断,也是迄今为止中国开出的金额最高的价格违法罚单,被誉为中国反垄断进程的里程碑事件,体现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正向国际化迈进。 首先,我国反垄断执法紧跟新时期国际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新形态。该案发生在世界经济持续低迷,各国经济技术市场盘整,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期。在这个关键期,互联网、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技术产业互相交融,迅猛发展,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不仅传统的市场垄断形态有所发展,而且多主体隐蔽联动合作操控市场价格等各种新型市场垄断行为凸显。此案系韩国三星等6家跨国企业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实施价格垄断。
其隐蔽联动性强,合谋操控市场价格机理复杂,我国反垄断执法能力在这个案件中得到现实提升。 其次,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市场主体覆盖范围更加全面,内外资企业主体兼顾。自从2008年8月反垄断法施行至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49起价格垄断案件开展了调查,对其中20起案件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这些案件涉及医药、造纸、液晶面板、水泥、保险、船舶代理等多个行业,被调查的市场主体既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有外资企业。 再次,
我国反垄断执法效力提高,其提升市场公平度和惠及消费者效应得以快速体现。此案涉案企业退回了TCL、创维、青岛海尔等国内9家主要彩电生厂商1.72亿元多付价款,并承诺,从2013年开始,6家企业对中国彩电企业内销电视提供的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据有关部门测算,仅此一项,每年将为国内彩电企业减少维修支出3.95亿元。因此,此次反垄断调查和处罚将有效提升中国彩电企业竞争力,并使消费者得到实惠。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中国首次对境外企业做出处罚,反垄断执法历时较长,且罚金较低。由于该案垄断行为发生在2001年到2006年期间,我国2008年生效的反垄断法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只能适用《价格法》。此案也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之前,由于相关法律缺位,我国市场反垄断执法的尴尬。 目前,我国正处于新一轮技术产业革命的机遇期,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等技术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新型的垄断行为将会不断涌现,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第一,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等前沿技术交融发展,跨国企业联盟合作趋势明显,可能发生的垄断行为机理更加复杂。 第二,互联网技术市场的垄断行为不断增多,内外资股权复杂化,法律依据难寻,查处难度更高。 第三,我国市场传统行业行政垄断尚未有效解决,新兴产业的行政垄断又要及时防止和避免,反垄断执法有待进一步强化。 面对机遇和挑战,我国反垄断执法国际化是大势所趋。只有不断探寻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化道路,紧密地与世界接轨,才能在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下,使反垄断执法得到全面提升和突破,我国不断国际化的市场才能得到更加有效的规范治理,内外资市场主体才能更加健康有序地和谐发展,广大的消费者才能得到更多的实惠,而和谐有序发展的中国市场才会更加深入地融入世界统一的大市场。 目前,我国与美国、欧盟、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已经签订合作备忘录。随着世界市场的一体化发展,我国反垄断执法向国际化迈进的步伐会更加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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