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风险的边缘挽救企业家
2013-01-16   作者:徐娟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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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举行的2012中国公司法务年会透露,我国每年有数以千计的企业家触犯刑律而“倒下”。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国内的一些企业家长期游走于刑事法律风险的边缘,迟早要落水”,一些企业家习惯“用钱消灾”,导致了对刑事法律风险的忽略。
  企业家习惯“用钱消灾”一种情形是,干了违法乱纪的事,需要靠钱去摆平。比如,前些年媒体曝光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小炼铁、小焦化等“五小”企业,非法生产时间长达五六年之久,给当地环境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巨大损害。这些企业最根本的生存法则就是“花钱消灾”,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而更多的情况却是,企业为了能够合法经营、合规生产,不得不靠“用钱消灾”来营造外部环境。联想集团董事长柳传志就曾经说过:“我把70%的时间用在了企业的外部环境上。”如果这种“用钱消灾”而导致企业家长期游走于法律风险的边缘,最后因此“落水”,不仅企业受伤,企业家冤枉,更将公权寻租之害暴露无遗。
  经济学家张维迎曾对一些企业“花钱消灾”做过这样的分析:“西方企业家和中国企业家一个显著的区别在于,前者主要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后者大多在应对政策的不确定性。”“用钱消灾”下的权力寻租,不仅可能加剧资源配置的失灵,也容易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导致权力经济、腐败经济的衍生。
  企业家因“用钱消灾”而长期处于法律风险的边缘,显然是一种不正常的也是危险的现象。把他们从这种风险边缘拉回来,关键在于制度设计的完善,提高政策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对可能造成权力寻租行为的体制上、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加以查堵,不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市场化进程,真正使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大幅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审批管控,实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另一方面,要从法律层面加大对合法经营、合规生产企业的保护力度,加大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的惩处力度,让双方都知道,“用钱”不但不能“消灾”更会“招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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