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责任险为何难推开
2013-01-14   作者:曲哲涵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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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西省长治市苯胺泄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关注。随着治污工作加紧进行,对受害居民和企业的补偿问题也已提上日程。由于肇事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表示将在查勘定损后,根据合同约定快速理赔——这是“责任险”在维护公众利益、减轻政府压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完善社会管理体系过程有所作为的又一力证。
  火灾无情吞噬生命、食品安全千疮百孔、环境污染事件频发……近年来,由于政府管理缺位和企业治理缺陷所导致的安全事故不时发生,通过商业手段即责任保险来辅助政府开展管理、强化企业风险管控、提高补偿百姓效率的呼声越来越高:责任险承担了肇事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哪怕其破产倒闭,哪怕责任各方推诿扯皮,都不影响受害者从保险公司得到相应赔偿。强制责任险是弱势一方的“保护伞”,是社会管理的“减压器”,推行当加速。
  在发达国家,责任险普及于很多行业,多达上百类几千种,占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一般为20%,有的高达40%,已经成为企业转嫁经营风险的主要方式,成为政府掌控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而目前我国的责任险只有十几个品种,占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3%左右。尽管近年来部分省市开展了“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责任险整体上发展缓慢、阻碍重重:
  首先是法律制度瓶颈。在国外,责任险的发展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后盾”。而目前在我国,责任险尤其是强制责任险的发展仅依赖行政推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企业、机构投保责任险的“刚性义务”。而业务“盘子”不够大,保险公司就不能有效分散风险,不敢承保高风险项目。比如,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较之国际标准条款,承保责任非常狭窄,理赔条件相当苛刻,但费率却很高,这是因为财产险公司在这一“小众业务”上数据不完整,技术不成熟,只能通过“严苛”确保盈利。
  其次是公众维权意识尚不到位。尽管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屡屡曝出“潜规则”,但受害已久的消费者们并没有联合起来维权索赔。与国外企业出一次事故就面临巨额罚款的情形不同,我国企业在违法成本较低的社会环境下,大多能化险为夷。这造成他们本身对责任保险没有强烈的需求,也在无形中逃脱了商业杠杆对其风险管理的“挟制”。
  再次,我国保险业“自身不硬难打铁”——由于保险企业还存在服务水平低、经营管理落后、费率高、责任窄,以及缺少专业风险管控人才等“软肋”,对责任险市场的开拓与培育仍然乏力。比如,交强险制度实施六年来,保险业始终未走出亏损的泥淖,意欲通过涨价消化粗放经营成本高企的观点,遭到了公众的强烈反对。此外,强制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其定价、条款需要经过监管部门“把关”,这对保险监管能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然而,面对人民群众对于“安全感”的渴望,扩大强制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再也不能“走一步看一步”——责任险固守3%的业务份额已长达十几年,强制经营的试点工作虽有进展,但整体上落后于行业发展大势。保险业应当秉承服务社会、担当责任的发展理念,针对问题找差距、补不足,给予责任险发展新能量;各管理部门应结合本行业特点,加强立法和政策支持,优化责任险发展的外部环境,破除责任险发展的阻碍;而我们,每一名消费者,更要加强维权意识,被侵权时不依不饶,促使企业投保责任险,用浮动费率为其套上安全“紧箍咒”——扩大市场需求,既是责任险发展的根基,也是我们每个人的“安危”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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