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污染信息通报应“多向度”
2013-01-08   作者:马天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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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7日,山西长治市市长张保首次向公众明确回应苯胺泄漏事故并致歉,同时就引发外界强烈质疑的“5日”情况作了说明。张保为“未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向公众“表示深深的歉意”。
  这样的情况多少有点似曾相识。2012年的农历新年刚过,广西河池县境内发生的镉污染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污染团,顺龙江而下,直逼下游重镇柳州市。当地政府在江上层层设卡拦截,力保柳州水质。但当时广为媒体和公众所诟病的一个问题,也是信息通报的迟滞:1月15日就在河池发生的污染,三天后才通报给下游的柳州,而向媒体及公众公布消息已是1月24日。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跨界河流污染事件中,屡屡发生信息通报迟滞的问题? 按照2006年出台的《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所谓重大(II级)环境事件,就包括“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张的解释是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要求和程序进行上报,主要是由于当时企业上报的苯胺外泄量是1到1.5吨,数量较小,因此认为是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但除了这一点,是否也存在着    在目前的《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下,过于强调信息的及时“上报,”而且是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它对于信息的“平行”传播则未做具体规定,仅要求“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这就凸显出目前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只重视向上的“信息报送”而轻视对外的“信息公开”的弊端。
  目前的这种应急信息报送体系自有其出台的背景。在2005年轰动全国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后,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曾公开表示“由于吉林省环保局信息传递不力,导致国家环保总局错过了将此次污染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的机会”。因此,06年出台的《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着力解决的是环境事件发生后“中央政府不知情”的问题。
  但时至今日,在跨界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的背景下,仅仅强调信息的向上传递已远远不够。环境污染事件往往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如沿岸居民、下游政府部门),如何使得他们也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相关信息应是下一阶段环境突发事件应对中重点解决的问题。否则,柳州、邯郸之后,难免会有另一个城市因为被“蒙在鼓里”而饱尝污染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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