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单位,公积金缴存差距竟达141倍。记者的调查结果令人不安。公积金缴存差距,本质上是收入差距。极端的事例显示,收入低的人,用公积金贷款买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积金不是买房必需,甚至成了避税手段。(1月7日《人民日报》) 公积金缴存差距大虽不是新闻,但是同一城市,不同单位缴存差距高达141倍,还是让人大吃一惊。这种同城差距,使公积金更像是一面镜子,照出收入分配不公的异象来。可见,立意良好的公积金制度,在执行中存在异化,它不再是公平正义的调节器,反而成了收入分配不公的催化剂。 好的政策要取得好的效果,一是要和社会环境相契合,二是要执行到位,三是有完善的监管。而公积金的问题正源于这些方面。首先,当下的中国社会收入差距扩大,收入分配改革尚待深入,收入分配严重不公是残酷的社会现实。公积金是和一个单位的月度工资收入挂钩的,这就决定了低收入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低,高收入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高。结果是,公积金对于收入低者而言恒低,收入高者更高,公积金的作用不是对低收入者雪中送炭,而是让高收入者锦上添花。 此外,2006年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而且,为了防止公积金缴存总额过高,各地还规定了一定的细则,如北京市就规定,2012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上限,按照2011年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但是在执行中,很多单位往往走向了两个极端。有些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职工月收入按照当地最低收入作为基数,缴存比例也以下限的5%为准;而财大气粗的单位,则以执行上限乃至突破工资总额倍数上限来执行。在此极端情势下,同城不同单位的公积金缴存差距高达141倍也就不稀奇了。 最后,对公积金的监管也有所欠缺。职能部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缴存比例,无论是取低还是走高,很多时候是放任自流,缺乏全流程的有效监管。 公积金这面镜子,映射出收入分配的不公。让公积金发挥公平正义调节器的作用,可以通过政策设计优化、严格缴存执行、强化公积金缴存监管等实现。但这些举措,还只是技术主义的修修补补,治本之要在于将公积金缴存纳入收入分配改革的总体安排之中。收入分配改革不破局,改革红利不释放,公积金的调节意义注定有限。只有启动收入分配改革这项系统工程,消弭收入分配差距乱象,填平收入分配鸿沟,公积金缴存才能发挥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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