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新股“变脸”还应加大力度
2013-01-07   作者:张炜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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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伊始传来消息,证监会对科恒股份和南大光电在上市过程中存在业绩下滑信息披露不充分的行为,采取了监管措施。这是2013年A股市场的“第一罚”。
  证监会称,因科恒股份与南大光电两家公司及保荐机构在已知去年中期报告业绩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仍未在会后重大事项承诺函中如实说明相关情况,亦未在招股过程中及时作相应补充披露,对两家公司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太平洋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杨健等四人采取了 “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监管措施。由此看来,科恒股份与南大光电上市后很快暴露出净利润锐减50%以上,并非事发偶然,而是存在瞒报,保荐机构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荐而不保”。
  科恒股份与南大光电招股日期分别为2012年7月6日、7月20日,保荐机构不会对两家公司中期业绩大幅滑坡不知情,其失职导致信息披露不完整,成为上市公司圈钱的“帮凶”。南大光电戴着绩优高增长的光环进行IPO招股,招股意向书显示2011年净利润同比增加216.72%,由此以66元的发行价成为当时的年度新股最高发行价。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南大光电沦为“变脸”速度最快的新股,上市前晚公告预计前三季净利润同比下滑约为40%左右。南大光电现已跌破发行价,对其卑劣的信息披露不实行为,保荐机构难逃其责。从中小投资者角度来看,新年“第一罚”对南大光电的保荐机构出具警示函,处罚力度还是偏弱,远称不上铁腕执法。
  有一种观点认为,出具警示函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可能影响券商的评级,不仅会让其每年多缴纳数千万元的保证金,更会使其各项业务的开展全面受限。可实际上,出具警示函仍属于“温柔的一刀”。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评价办法,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全行业通报,每次分别扣1分、1.5分、2分。但需要看到的是,券商获得加分的机会有不少,例如,券商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或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业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这意味着扣分对降级的影响只是潜在的,其威慑力甚至及不上驾驶员两次闯红灯被扣12分。
  较之更多新股变脸后没有被处罚,以及多起财务造假案的处罚至今没见结果,证监会对科恒股份与南大光电的2013年“第一罚”,是强化监管的进步,体现出严查过会企业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政策导向。然而,遏制新股业绩“变脸”,杜绝保荐机构“荐而不保”,现有的处罚力度还不具有强大的惩戒作用。不改变违规成本偏低的状况,无异于是对“变脸”者及其“帮凶”的纵容与鼓励。监管层已经多次强调严查与严惩,既然突出一个“严”字,就该在处罚力度上加重,让相关保荐机构对其违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假如罚没保荐机构收入并给予罚款,或对保荐机构的业务“红牌”几个月,直接涉及到保荐机构的切身利益,严惩的效果将完全不同。
  此外,严惩新股业绩“变脸”离不开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需引入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证监会投资投保局去年9月表示,“投资者因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显然,针对保荐机构存在的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有必要尽早使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操作更具可行性,给新股“变脸”的帮凶以沉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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