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制度救赎,无以终结迟报
2013-01-07   作者:王聃(湖南 媒体人)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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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是在山西,“12·25”隧道爆炸瞒报事件仍在耳边,事隔五日才通报的长治化工厂苯胺泄漏事故又让它成为舆论聚焦地。2012年12月31日7时40分,位于长治市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因输送软管破裂导致的苯胺泄漏事故。但山西省环保厅1月5日才获知消息,中间间隔了5天时间。这造成漳河上游浊漳河山西境内被污染,致使河北省邯郸市区因此突发大面积停水。
  迄今为止的报道中,我只看到了这样一段所谓的“正面回应”,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表示:我们都是按照规定程序报的,并不是晚报五天。发生了污染以后,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一出边界了这才需要报,再详细的我也不是很清楚。——一个“好像”,一个“再详细的我也不是很清楚”,让人窥见的只有长治官方对该污染事件的轻描淡写,但它实在经不起推敲。因为按照2012年3月通过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类似苯胺泄漏这样的突发事件,即便暂时无法判明,也应在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
  作为一种正常的推理,没有人会相信山西当地的环保部门不知苯胺泄漏之严重后果,也没有人会相信他们在第一时间内未知晓真相,关于这些,事实上已在王一平的回应中得到部分验证。环保部门与当地官方的不闻不问,乃至于试图捂盖子,只能说明一种习惯性的环保失声。为发展地方经济,在污染未酿成恶性事端之前,环保部门习惯选择无视。
  一次日常化工生产管理与污染事件反应机制的双重失灵,这正是长治苯胺泄漏事件五天后才被通报的全部真相。但谁又能说,它不是“权力环保模式”的必然结果?环保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公共事务,在环保职能部门管理之外,社会和普通民众也理应被赋权,民众的环保权利理当成为约束与监督环保权力的力量之一。类似力量的缺失,造成的只能是唯上政绩考核方法下无视污染举动的大行其道,也为瞒报污染形成了信息不对称的发生土壤。缘于缺失监督,环保管理者只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环保事件的选择性通报,以致失声与瞒报。
  一起山西长治苯胺泄漏瞒报5天事件,或许还只是小概率的事件,但当我们历数类似的环保瞒报新闻,这显然已经是一种权力环保年代的的乡愁:如何让环境不成为继续的沦陷,如何不让污染总在身边悄无声息地发生,而我们总是那个后知后觉的人?它无疑需要一种切实、有约束力的环保问责制度,需要更深刻的制度救赎。这是长治苯胺泄漏事件后必须被继续追问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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