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须常态化、长期化
2013-01-07   作者:刘戈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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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日前宣布,因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对三星、LG等6家生产企业处罚3.53亿元。然而其中的罚款数额总计仅1.44亿元,和6家企业液晶面板巨大的营业额相比,如同九牛一毛。
  不过,和那些如挠痒般或有头无尾的反垄断惩罚相比,这次惩罚的力度已经显得非常大了。以电信领域为例,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宣布正在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价格垄断案展开调查。但后来此事杳无音信,外界传闻的重罚已经不再可能。
  这次受罚的6家外资企业占据产业链上游,而下游企业主要是国内规模较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可以设想,如果受伤害者是普通消费者或者中小微企业,而上游供货商是强势企业,结果会怎样?总体来看,《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至少是不狠打老虎的事实没有根本改变。
  在反垄断浪潮的发源地美国,诱发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直接原因就是美孚石油公司滥用垄断地位强行收购小企业。这部1890年签署通过的法律虽然粗糙,却非常严厉地定义了垄断行为:“任何契约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贸易或商业都是非法的;任何人垄断或者企图垄断都是严重的犯罪”。
  从《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鲜有对更为普遍的“经营者滥用垄断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垄断现象惩罚的案例。例如,垄断行业兴办所谓“三产”企业,成为自己主业的设备供应商或服务商。这些寄生公司在垄断公司的支持下稳赚不赔,如一些地方的电力公司成立关联公司,企业如果新建或扩容变压器必须交给这些公司承建。
  要真正提高中国市场经济的竞争水平,不妨借鉴欧美市场的做法,把反垄断常态化、长期化。(原文刊2013年1月6日《环球时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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