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就有两家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因其保荐上市的企业信息披露不完整而被证监会处罚。笔者认为,这两张罚单是对所有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出的“警示单”,警告他们不要在2013年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保荐企业上市,企图成为“漏网之鱼”是不可能的。因为监管之网将会越织越密,越来越多不履职尽责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将被网在其中,而且处罚力度也会不断加大。 “现在保代的日子真不好过,为保荐的企业能够上市熬夜加班,可企业上市了,也睡不好觉,就怕企业出点什么事。”一位从事保代工作的朋友与笔者聊天诉苦道。笔者问他,企业上市了,你为什么睡不好觉呢?为什么总会觉得企业会出事呢?他无从回答。答案很显然,就是他对自己保荐的企业不放心,这份“不放心”源自于他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才会担心企业上市后会出事。 这也是目前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备受市场质疑的主要原因。原本应该起到监督作用的保荐人却沦为了上市公司“圈钱”的帮手,不仅不履行应有的职责,反而和上市公司沆瀣一气,粉饰财务报表,帮助其顺利上市,让“害群之马”混进股市。这种只“荐”不“保”的行为将使市场、投资者都成为其不负责任的牺牲品。 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证监会对于加强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监管也“煞费苦心”。证监会不仅建立保荐代表人聆讯制度和未通过发审会审核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问责机制,还发布了《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强化保荐机构责任,明确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增加“问核程序”,将监管关口前移,并将所有保荐项目纳入监管范围,进一步强化过程监管。 根据证监会网站信息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11月15日,证监会共对保荐机构处罚7次,对保荐代表人处罚28次。
从目前的处罚看,最严重的情况是撤销资格。其中胜景山河造假上市中的两名保荐代表是唯一因保荐业务而撤销资格的两名保荐代表。 虽然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越来越严,但是,笔者认为目前对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处罚力度还是偏弱,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果没有法律责任,再完善的制度设计也不能防止违规事件的发生,仅依靠行政问责与市场约束不足以让保荐机构归位尽责。只有追究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才会对保荐机构构成强大的震慑力。 因此,应加大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强化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意识,加大对“欺诈上市”、“造假上市”等恶性事件的处罚力度。如出现包装上市等问题,不仅应没收保荐机构的保荐收入,并处罚款,同时,还应令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让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一起赔偿投资者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保荐机构负责人及责任人刑事责任。若果真如此,对于自己“白纸黑字”的职责,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还会视而不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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