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亮剑,亡羊补牢值得庆幸
2013-01-05   作者:李富永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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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日,中国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现象开出了首张罚单。包括韩国三星在内的6家外资及台资大型面板生产商,因在中国大陆垄断液晶面板价格,遭到国家发改委经济制裁3.53亿元人民币。
  正如国家发改委人士所言,此次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助于深化这些液晶面板企业与中国彩电企业的合作,有效提升中国彩电企业竞争力,促进行业发展并惠及消费者。由此引发了如下几点思考:
  首先,反垄断的正义之剑,应该指向所有的涉事企业,无论它是内资外资,还是国有民营,只要存在违法的行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此前,政府已经调查了49起由国内企业操弄的价格同盟行为,处罚了20起,而境外企业被查处,目前还是首次。我国以往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偏重产值,在招商引资中对境外资本往往高看一眼,于是出现了违背公平原则的过分优惠和牺牲原则的宽容:或以大幅度让利的“超国民待遇”增强引力,或对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实境外企业并非是天然占据道德高地,近年来许多大牌的企业频频“出丑”却是不争事实。
  这次对三星等九家液晶面板供货商进行查处,是我国首次对外资企业和大陆以外企业的串谋价格行为进行的首次查处,显示了我国政府公平执法的决心,对这些企业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当然,这次查处也引发了人们对曾经进行的电信宽带反垄断一案的思考和比较:以一个“整改”词汇了结的案件,处罚轻重是否得宜?
  其次,对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一方的保护,既要重视作为团体的企业一类,也要覆盖到纤弱的个体一族。在这次查处中,受害的一方都是企业,而且还都是行业内地位显赫的名牌企业,比如TCL、创维、康佳、长虹等等,一共9家。这么多企业的联盟,岂是好惹?它们最终能打赢官司,不知跟它们是大企业有关否?反正,与单个而零散的个人消费者相比,企业正当利益受损,不仅反抗力量是强大的,而且还容易引起政府的重视;而消费者个人作为垄断行为受害者,反抗力量要微弱得多,取证或上诉更不容易,无法与企业相提并论。即便如此,都折腾了6年时间,要是消费者个人,谁有这精力?谁能跑到国外去取证?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勿以“小害”而不理,勿以“民不举”而“官不究”。
  再次,丰富了人们对垄断行为的认识。以往,一旦说起垄断行为,人们首先会将注意力聚焦到垄断企业身上,而忽视了为数众多的非垄断企业。其实,这是一个偏差。垄断行为并非只限于垄断企业,即便是由多个经营主体共处的市场,也难以天然保证公平竞争。如果多个企业串谋价格建立联盟,也一样形成事实上的垄断。甚至比垄断型企业更恶劣:由于其价格不是由第三方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制定的,因此其牟利性和随意性只会更强烈,偏离公正的可能性更大。这次处罚的垄断价格案,涉案企业为了达成价格同盟,竟然先后53次聚会串谋,可谓处心积虑,不余遗力。所以,反垄断不能只盯住几家国有大企业,即使是多家企业经营的市场,对众口一词的统一价格,也要保持警惕,要探查他们的“统一”是偶然巧合还是幕后共商所致。
  与欧美、美国甚至韩国同样的液晶面板价格垄断案相比,我国“迄今为止开出的金额最高的一张价格违法罚单”,其数额远低于上述三国(区)。这是因为前三者依据的是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而我国的反垄断法是从案发后的2008年开始实施的,因此只能执行案发时的价格。数额多少也许不是关键,亡羊补牢值得庆幸;而法律条款完备之后,有法必依执法到位,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则更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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