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如何推而不乱
2013-01-04   作者:党国英(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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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了一个意见,对农地流转不反对、不强制。
  从我们的调查看,地方政府促进农地流转的积极性较高。据有关方面披露,目前农村耕地总体流转率已经超过15%,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省份在50%左右,还有少数地方比例更高。土地流转使得一些经营规模大的农户得以产生,提高了农业综合经济效率。调查发现,大农户比小农户更重视农业投入,经济效率也更高。2012年我国不少地方的农作物遭受病害,但大农户因为更加重视田间管理,所受损失也比小农户小得多。
  土地适度集中还有利于土地整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通常,农地经过整理后,会推动利用率提高10%左右,有的地方会达到20%左右。这对我们这个缺少优质耕地的国家,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所以,国家从来没有反对过农地流转。
  但是,国家不反对农地流转,绝不是对农地流转不加任何制约。从当前土地流转实践看,的确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是因为农地产权明晰度不高,农户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地”意识,容易被一些变相的强制所左右,在不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他人。
  二是农业规模化经营往往具有多重目标,导致土地经营规模不尽合理。目前很难排除借农地流转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的腐败行为。一些所谓“大户”圈来了土地,但不认真投入农业,而是积极套取政府的支农资金。还有的“大户”大量收揽土地,目的是找机会将农地变为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投机。
  三是农地流转中已经出现因经营规模过大导致规模不经济的情形。有的公司租种上万亩稻田、上千亩菜地,在技术措施不配套的情况下,雇佣大量劳动力,发生监督成本高昂的问题,不得不将农地二次发包。
  四是规模化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复杂,总体上还不能完全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目前很多地方的农业规模经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主体,农地承包户将自己承包地“入股”给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但从笔者调查看,一些合作社有名无实,如有的则是为了获得政府对合作社的资金扶持而戴了一个合作社的帽子,还有的获得农地的“大户”注册为公司。总体看,在农民中间培育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农户比较困难,发展速度也比较缓慢。如果不加引导和干预,农地通过流转集中于城市资本手中的趋势会越来越明显。
  五是农地流转后形成的规模经营不重视风险管理,容易引起麻烦。一些“大户”用较高租金从农户手里租地,一旦市场发生变化,就没有能力支付租金。大户躲避债务“跑路”时,会引起利益受损农户的不满。如果租金过低,也会引起农户反对。
  笔者建议,当前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应推动或提倡以下事项:
  首先,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改革意见。落实这项改革意见时要明确告诉农民今后再不调整土地,并要按照农民的意见决定是否要做“最后一次调整土地”。这项改革将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强度,有利于延长土地租期,调动农业大户的投资积极性。笔者认为,“在现有基础上”实行土地承包权长久不变的“一刀切”政策不宜推行。
  其次,尽可能鼓励农业经营者之间自主达成土地流转协议,避免政府直接干预。已经通过“返租倒包”途径实现土地流转的地方,应注意在土地整理中与原土地承包者达成补充协议,明晰相关权利。
  再次,可要求地方政府确立土地经营的最大规模,避免规模过大。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指导性标准。
  此外,应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规模化经营中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合作社推动农业现代化的作用。在全部农业经济环节中,直接田间作业的环节应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不支持合作社进入直接田间作业环节,更不支持合作社圈占大量土地搞田间雇工经营或“二次发包”土地。合作社业务应集中于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流通领域及田间生产的服务领域。
  最后,应提倡进入农业的“城市资本”做大流通商、大加工商,而不是做“大农场主”。“城市资本”可以建立一定规模的“示范基地”,但在一定期限以后应将“示范基地”转化为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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