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其中第七条提到: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3年起3年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国政府网12月26日) 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是要解决农产品流通领域税负过高的问题。然而对大多数人而言,虽然我们每天都离不开这些农产品,但对税负如何影响这些产品的价格却缺乏了解。 第一,从税制上来看,我国目前以增值税代表、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客观上导致了流通领域,特别是农产品流通领域税负较高。以鸡蛋产供销为例,农户生产的鸡蛋由农产品企业收购,然后再处理包装销售。这个环节中的增值税以鸡蛋的增值额为税基课税,税率为13%。如果农户卖给企业,每斤赚1元;企业加工包装,每斤也赚1元;超市销售也每斤再赚1元,3个环节中产生的增值税应该是3毛9分,每个环节应该独自缴纳1毛3分的增值税,并从税务机关获得交税发票。在鸡蛋的产供销环节中,增值税发票层层流转,企业卖出鸡蛋,收到货款的同时,要把鸡蛋和增值税发票交给超市。然而,这里的问题在于,企业和超市都有税务登记证,都直接向税务部门纳税,但农户产生的1元增值部分难以自行交税,该部分税收一般由企业代缴。这就造成了农产品企业税负加重。事实上企业并不是增值税的最后承担者,它会尽可能地向下转移其成本,最终导致售价上升。此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就是要将农户部分的税收扣除掉,企业不用再为农户代缴税收,这样有利于农产品生产成本的降低,抑制销售价格的上涨。 第二,如果说增值税税额减免作用于农产品本身,那么2013年起3年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则直接减轻了销售商的负担,消除了这些税费转嫁到农产品的可能。 我国的农产品流通环节比西方国家更多,一方面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农产品交流运输环节较多,另一方面源自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化程度不高,从散户收集到批发再到零售需要多个步骤。农产品流通的全过程离不开仓储、运输和加工。这些环节都需要占用仓库、车间和市场,这些地方就是城镇土地使用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以白菜为例,今年白菜丰收,北方地里的价格不过2毛钱一斤,但运输到南方很少低于1元一斤,这里不仅有运费和人工成本,还有储运仓库、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税费。有人或许会问,我国不是还在研究开征房产税吗?为什么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一直在收“房产税”?事实上,我国税制中一直存在房产税,目前对居住性用房是免征房产税,而营业性住房都要征收房产税。因此,3年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环节的成本。 第三,农产品减免税现阶段还集中于鲜活肉蛋产品领域,如能扩大到大宗农产品特别是粮食领域,效果更佳。 以鲜活肉蛋产品为例,这些产品大都由大宗农产品特别是粮食转化而来,没有对以粮食为代表的大宗农产品减税,也就难以稳定生产领域的鲜活农产品价格。此外,单列婴幼儿配方奶粉、馒头等日常主食、食用醋等商品的免税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有违税制的公平原则,但对惠及民生很有用处,也是不少国家的通行做法,同样值得效仿。 第四,农产品流通领域税费过高,是生产、加工和流通多方加总的结果,除了紧盯降低流通领域的税费,还有必要通过增加公共支出的补贴方式,弥补农产品各供应链环节的薄弱环节。首先是大家熟知的农业基础设施。我国的农林水利投入不可谓不多,但多年来农业生产条件并未根本性的改善,如何用好支农资金,需要重新思考。其次农业企业越是规模化生产,越是现代化经营,其税负往往也越高。完整的账目制度是规范化经营的基础,也是依法纳税的基础。很多农业加工企业处在薄利和微利经营状态已经多年,如不考虑给他们优惠的税收政策,那么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全民增福的多赢局面,确实难以长期保持。最后,用公共支出创造农产品规模化经营的环境,降低最后一道环节的单位农产品人工费用。在零售环节减少人力成本投入是控制农产品价格的有效办法,因此,“农超对接”的规模化思路还应扩展到终端零售市场。事实上,很多鲜活农产品价格大涨都源于最后一道环节,比如,一个人每天负责1000斤鸡蛋或肉类的销售与一个人每天只卖20斤青辣椒或大白菜,所付人工费用并没有太大区别,但分担在每一斤农产品上的人工成本却完全不同。 如何乘着税制改革特别是结构性减税的东风,推进流通产业特别是农产品的税费减免,需要学界的论证支持,也需要各界的理性呼吁与科学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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