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拟再次扩大商业银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试点范围。此举在推动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转型之路上迈进了一步。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已经或正在进入中国、具有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的境外银行数量与日俱增。它们的分支机构尽管以独立法人形式出现并受中国2003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管辖,但与其作为全能银行的母公司互动,忙碌地交叉销售着完整系列的产品和服务。 国内银行秉循《商业银行法》,仅主要经营传统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及在此基础上衍生的产品和服务。国内的商业银行实际上被置于不平等的起跑线。 显然,国内商业银行亟待被允许成为全能银行,除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可设立证券、保险、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租赁等公司,或者允许银行拥有这些公司股权,甚至是控股股权,以与境外全能银行的功能一致。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将商业银行从证券和信托业隔离,2003年的修订开放了一条通向全能银行的狭窄窗口——只有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内银行才能提供此类产品和服务。 在过去10多年剧烈演进的金融市场环境里,国内银行的传统经营管理模式受到无情挑战。越来越多的客户转往资本市场融资,而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进程正在加速。虽然国内银行近年有所突破,开始拥有证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但法律障碍仍然存在。传统业务占国内银行业务量的比重,以及利差收入占总收入的份额,整体上都在90%上下。这种局面如不改善,或早或迟,国内银行的好时光可能不再。 非利息收入,即中间业务收入,确保了国内17家上市银行稳定的赢利能力和可持续的成长性国内银行必须急切地拓宽地平线,从集中于风险较高的贷款业务扩展到全能银行领域。 中国日渐成熟的金融消费者的价值观与消费行为已出现显著变化,许多已类似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他们在购买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时,想得到“一站式服务”便利。国内银行必须在一个屋檐下敏捷地回应他们的金融消费诉求。 全能银行使人力资源、交易信息、信息技术、营运网络的共享最大化,同时经营成本最小化,提高了效率与竞争力。 只有当国内银行在功能上足够强大,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然而,全球金融危机下美国和欧洲全能银行的教训告诉我们,如果经营和管理失误,全能银行隐藏的系统性风险,可能 颠覆“大得不能倒闭”的定律。 为避免灾难发生,三家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设立一个机制,有效协调和监管全能银行。在全能银行内部,在投资主体和被投资公司中,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必须健全,发挥其功能性作用。关联交易必须合法合规。在投资主体和被投资公司之间,以及在被投资公司之间,必须设立防火墙——风险隔离系统。子公司独立承担风险,不得向母公司或兄弟公司传递风险,实现风险与效率的平衡。禁止子公司交叉持股,或在母公司持股。 当然,还要设计一个良好的退出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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