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科学立法,网络治理更需要关注执法的严格性。 面对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法制化的治理逻辑尤须关注科学立法与严格执法环节。近日提交审议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迈出了国家统一立法的关键一步。 草案中就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商业信息发送规范、网络用户身份管理以及部门监管等方面的规定,为今后的网络法治奠定了规则基础。但正如专家所言,决定的提交审议以及最终出台表明了国家治理网络信息的态度,而完善相关立法仍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于网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一个“决定”并不能承载所有网络治理的任务期待,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抽象性规则,还需要通过更为细致、更加接近地气的法规和规章予以落实。 作为网络立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行政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有时更关涉公权与私权的合理配置,更直接影响公民的权利自由。因而公众不仅期待国家层面的立法能够科学民主,更希望下位立法同样产生优良的规则。而以往的实践表明,恰恰是在行政立法和地方性立法环节,还存在一些不够科学的地方,例如法规规章与上位法相冲突,违背法律保留原则突破上位法授权;或是简单照抄照搬上位法,缺乏可操作性;或是针对公民权利作出有违立法精神的限制性规定,借机扩张本部门执法利益,等等。要编制一整套优良的网络治理规则,显然还需要在下位立法中解决好上述问题。 除了科学立法,网络治理更需要关注执法的严格性。执法之所以强调严格,是因为现实中诸多领域的治理顽疾,大多与执法不严相关。 在网络规则出台后,执法部门能否对照法律标准纠察治偏,能否日复一日坚守在执法一线,能否切断公民信息的泄露渠道,能否从源头上屏蔽网络垃圾信息,能否在接到公民举报时“有案必查”,能否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等,都将直接影响人们对网络法治的预期,也决定着互联网法治秩序的形成。就此而言,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以严格执法保障公民权益,更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付出更大的决心与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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