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重在赋权于农民
2012-12-26   作者:银玉芝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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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同时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有了新进展,探索补偿市场化、安置多元化,朝着有利于农民权益保障的方向发展是好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今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终于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涉及利益众多,在征地范围、程序、补偿方式上存在诸多争议,土地管理法修订的重点集中于如何提高征地补偿。当然,有妥协是正常的,因为财税体制方面的难题,地方政府现阶段只能靠土地增值获得更多收益。从地方政府手中拿出更多的钱来补偿农民,提高补偿至少比原标准有进步。
  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在很多地方意味着,对一亩地的征收补偿款一般情况下不超过6万元,有的地方甚至低至1万元~2万元,这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当然是进步,但是所谓新的市场标准如何确定、谁来认定,将成为新的问题。
  土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的规定,固然体现了尊重农民权益的姿态,但如何落实和执行是个问题。如果没有配套的政策和法规,强制征收或许仍将不可避免。按照草案规定,农民依旧无法享受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土地市场收益不能仅仅被地方政府独自占有,既然农村土地是集体土地,那农村集体的组织应该分享到土地增值的收益,并通过再次分配让农民获益。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在进行的探索,譬如以土地入股等方式让农民持续获益,无论经验还是教训,都应该有制度的吸纳和回应。
  土地管理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如果没有细则的完善,农民在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的制定等问题上依然会吃亏。进步肯定是点滴汇聚而成,当下至少可以做到让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享有同价同权。实际上,农民的土地之所以长期以来被廉价征收,根本就在于手上的权利保障不足。赋权于农民,让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上有更多的发言权、谈判权,增强博弈能力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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