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提到,允许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比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 对于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出发点是好的,表明了管理层活跃市场、增加市场资金的意愿,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特别是对那些超募而暂时又没有实业可投资的新上市公司而言,资金找到了规范的出路,因此所起到的作用是正面的。 尤其是,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超过同期存款利率,上市公司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收益显然比闲置在活期账户上来得更为划算。 然而,投资毕竟有风险。因此,监管层就为上市公司套上了一个“紧箍咒”:购买的投资产品必须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等。同时,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增加了投资产品发行主体应提供保本承诺,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专用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等规定 笔者认为,怎样处理募集资金,公司有自主权。当下宏观经济不太景气,企业投资扩大再生产意愿降低,而固定收益类产品则增速历年来最高,就目前来看风险可控,收益稳定,上市公司用闲置的资金去投资,是不错的资金去向。 当然,如果上市公司过分的、不理性的购买理财产品,投资者也会做到用脚投票——这显然是对上市公司套上了另外一个“紧箍咒”。因此,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在热衷于从事金融投资的时候,不能本末倒置,如果一味地放弃发展主营业务,沉迷于理财,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不可小觑。 当下,市场曝出数起银行理财产品纠纷案,将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摆在了投资者的面前。鉴于此,银监会还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全面排查代销第三方产品的业务。因此,这就要求上市公司擦亮眼睛,对各类投资产品加以甄别,不让投资产品迷了眼。 除了上市公司要做到谨慎、规范,监管层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对此,业界提出几点建议,包括强化闲置募资理财的责任制,一旦闲置募资理财出现投资亏损,必须追究决策者的责任;限制有募资理财(包括自有资金理财)公司的再融资行为,以抑制其圈钱冲动。 总之,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到所投资产品是安全性高的、流动性好的,一定要让全体股东的资金安全有所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