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会拒绝个人电子信息保护
2012-12-25   作者:曹林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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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审议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草案,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看到这条信息,许多起先对此次网络立法充满忧虑及焦虑的人,应该可以松一口气了,立法根本无关“不让人说话”,恰恰相反,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保护公民的个人电子信息不被泄露。我们有什么理由去拒绝一部保障我们权益不受侵犯的法律呢?
  保护公民的电子信息,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命题。从网下到网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信息的买卖,已经到了让人缺乏基本安全感的可怕地步。说说我的感受,自从我买了房在房产商和物业处留下个人信息,然后似乎全国的房产商及房产中介都知道我的手机号了,整天受着买房卖房信息的骚扰;有了孩子,在医院登记了家庭信息后,好像中国所有的妇婴用品店都知道了我家的电话,整天打电话或发短信推荐各种商品;把钱存到某银行后,又仿佛我的所有信息都在银行间共享了,各种贷款和理财信息,让人不胜其烦。上网注册邮箱或其他账号,各种信息也迅速被泄露。
  电子信息泄露,不仅是简单的信息骚扰,更可怕的是让欺诈之类的犯罪有机可乘、有空可钻。前几天上海一位同学,接到一个自称是大学同班某同学的电话,跟他借钱。那人在电话中各种信息都说得正确,其他同学的手机号、名字、家庭信息等等,都没有问题——因为类似骗局很多,他长了个心眼儿,打通另外一名同学的电话核实了一下,才戳穿了骗局。为什么骗子能掌握那么翔实的电子信息?显然是校友录上的电子信息泄露了。媒体已报道过无数类似的骗局。当我们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掌握时,将严重威胁到个人和家庭的安全。
  面对这种看得见的伤害和侵权,法律理应当公民的保护神。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虽然在相关法律中已有分散的规定,比如《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的条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还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行政诉讼法》都有零散的规定。但针对公民的电子信息保护,缺乏相关立法,网络时代,法律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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