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立法的共识与期待
2012-12-25   作者:兵临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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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亿多网民、10亿多手机用户,构成一个什么样的网络江湖?又将产生哪些共同体治理的文明智慧?这是互联网提交给我们的新课题,也是考验现代国家与公民合作的新契机。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对网络信息安全立法已经达成初步共识。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可谓承载了上上下下诸多方面的期待,期待着立法能够带来虚拟空间的秩序安定,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能够更充分地激发互联网的正能量。
  长期以来,民间对网络立法很纠结:基于自身遭遇网络违法行为的伤害,人们期待法律之剑能够斩断各种幕后“黑手”,打造一方安全、健康的网络世界;同时,许多人又担心网络立法会扩张政府管制的权力,使公民的自由权利受到限制。这种矛盾心理,一直影响着我国互联网立法的进展,也让一个原本无需争论的问题变得敏感。如今,纷繁复杂的网络乱象,到了必须通过“一揽子”立法方案彻底解决的时候,以往那种修补式的低层次应急立法已经捉襟见肘。在推进中国互联网法治化治理的关键时期,立法过程本身还承载着凝聚共识、回应期待的功能,这是法律出台后达致有效治理的社会基础。
  对任何领域的乱象进行治理,法律都是一个“最不坏”的方案。实践证明,只有立法才能全面均衡各方利益冲突,寻得民意的最大“公约数”,进而最大程度确保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立法不仅能够通过惩罚性规则矫治违法行为,通过厘清网络行为人的各方责任以保护公民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还能在法治层面上确立起政府介入虚拟空间管理的权力边界。对公权力而言,最大的危险是立法缺失致其在现实中找不到明确的边界,一项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很小的权力,比一项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很大的权力的危害还要大。因此,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意义不仅在于治理那些违法乱象,更在于从制度上确立行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从而为互联网安全提供恒久的执法保障。
  立法是一个权利义务的配置过程,法治更是一个相对自由的保障程序。在享受到信息自由后,人们感受到了绝对自由泥沙俱下的弊害。对此,决定草案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一套规则,从制度上最大程度保障公民的表达权、监督权。同时,当网络信息安全立法进入到具体的权利义务配置阶段,公民对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的追求,必然是建立在政府部门、运营商家、企业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设定之上,由此也必然需要公民让渡一定的权利自由,比如为政府管理提供便利和可能。这是法治保障自由的应有内涵,也是国家与公民理性合作推动立法的重要条件。
  在这个意义上,立法既要最大程度地关照和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与自由,也要以一种可接受的方案寻求公民的合作与配合,最终在良好的沟通协作基础上,完成中国互联网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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