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贪官房产被撤职是制度之痛
2012-12-25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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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2日,“广州泄露‘房叔’房产信息者被撤离岗位并记过”的新闻见诸微博,转帖跟帖者如潮。不少网友提出“房叔还没处理,举报者已经先被办了”的声音。工作人员通过不合法的途径与手段公布了信息,取得“正义”结果,是对是错?
  一边是对“房叔”的举报经过纪委核实属实,“房叔”被移送司法机关;另一边则是提供信息的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的举报者被撤职并记过。既然被举报者都被移送司法机关了,为何举报者要被处理,这不是自相矛盾吗?难怪网民要为此热议了。
  应该说,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上讲,对此举报者进行处理并不违法。因为,2006年10月份国家建设部颁发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但是,只有“房屋权利人”、“房屋权利人的委托人”、“国家安全机关”等特定个人或单位才有权限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比如房产的地址、该个人所有房产的详细信息等。举报者仅知道“房叔”的名字,而举报者提供了所有“房叔”名下房产的信息,当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要接受处罚,不能因为“房叔”是贪官而豁免。这是“形式正义”的要求,做一件事情,无论结果和目的如何正当,过程和程序要合法。
  如果因为“房叔”是贪官而泄露他的房产信息不处罚的话,那么,其他任何人也可以假借举报“贪官”为名,泄露普通公民的房产信息。形式不正义、程序不正义的结果,完全可能导致实质不正义、结果不正义,尽管有些时候形式不正义带来了实质的正义。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在这次“房叔”事件中,尽管举报者违背了现行规定,形式不正义,但最终带来结果的正义,赢得了网民的支持,结果和实质上是正义的。因此,这里就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严重冲突。在这种严重冲突之下,光一味地指责网民和处罚举报者,是无济于事的。因为,一个好的制度,必然会协调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会让公民有效地通过形式正义来达到实质正义。而在举报“房叔”事件中,公民根本就无法知晓官员的房产信息,他们要举报贪官,就只能通过违反形式正义的方式来达到实质正义,这就是制度供给不足,是制度之痛。
  因此,在这一事件中,更值得检讨的是我们的制度供给。一方面,我们要大力推进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让官员必须主动公开财产信息;另一方面,必须完善房产信息的查询,房产信息区分官员房产信息与普通公民房产信息两种,官员房产信息任何公民都可以查询,而普通公民房产信息的查询必须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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