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年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已进入倒计时阶段。几天前,为推动《管理办法》平稳实施,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笔者认为,该指导意见的发布,有利于加速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进程,更有助于提升银行业资本质量。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我国银行业资本实力、资本质量和经营效益不断提高,一些商业银行已经跻身全球大银行之列。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资本净额已达9.2万亿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3%,资本质量处于国际良好水平。近日银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对于提升银行业资本质量更有裨益。因为,要推出符合新监管要求的资本工具,就需要根据监管资本与经济波动的联动情况、结合资本监管要求以及资本工具创新的难易程度逐步推出。所谓监管资本与经济波动的联动,就是银行业监管资本要求影响商业银行的信贷和资产组合行为,通过信贷活动对经济产生波动性影响。在经济处于萧条时期,信用违约将会显著增加,以风险衡量的资产质量下降,相应地应增加计提监管资本,银行的信贷行为就变得谨慎,进而形成信贷紧缩,而信贷紧缩将会对经济起到抑制作用;相反,在经济处于繁荣时期,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相对乐观,信贷资产质量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相应地应减少计提监管资本,而信贷的进一步扩张对经济将会起到推动作用。目前,我国经济已现企稳迹象,政策进一步倾向于维护实体经济,以基建为代表的投资也显著上升,社会融资总量保持稳定增长。这就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平稳实施以及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
同样,根据最新资本监管要求,监管资本的分类将资本充足率调整为三个指标,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则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三大类。那么,对照资本工具与监管资本对应关系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尚无与其他一级资本要求对应的资本工具。如果无此类工具的创新,按照权威专家的测算,则相当于我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提高到了8.5%,比现行要求提高了1.5个百分点。而且,单一的资本补充工具不利于消化和缓解外部冲击。同时,还存在着资本来源单一、过于依靠股本融资等问题。而过于依靠股本融资,也将对资本市场产生较大压力。因此,需要通过创新,创造更多的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拓宽资本来源。这一方面可以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也可为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实际上,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过程,也是学习和借鉴国际银行业经验的过程。2010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出台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根据该协议,国际上有关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各自的资本监管要求。比如,目前为止,至少已有荷兰、西班牙、巴西等国家的商业银行推出了带有转股或者减记条款的一级资本债券。同时,一些银行按照这一协议的规定,已探索发行符合新监管标准的资本工具,主要包括优先股、或有可转换资本工具以及可减记次级债等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对该协议的推动和落实具有良好的引领作用。比如塞浦路斯银行于2011年4月发行了13亿欧元的一级资本债券,被称为可转股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期限为永久且5年内不可赎回;荷兰合作银行于2011年11月发行20亿美元永续一级资本债券,被称为可减记的一级资本工具,赎回权在2017年6月29日后可行使;澳大利亚西太平洋银行2012年3月发行10亿澳元优先股,期限永续,但受强制和可选转股、赎回和转让条款限制,被称为“过渡式”优先股,或符合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界定的类一级资本优先股,可以作为“过渡式”资本工具的安排。国际银行业的成功实践,为我国银行资本工具的创新提供了重要参考借鉴。
下一步,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推出新型债务类和权益类资本工具,并积极探索通过不同市场发行各类新型资本工具。商业银行还应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借鉴境内外金融市场上资本工具发行的最新实践,结合本行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补充需求,制定新型资本工具的发行方案,包括资本工具的类型、发行规模、发行市场投资者群体、定价机制以及相关政策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同时,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加之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时代的悄然开启,要求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内源性资本增长能力,还要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以适应未来的发展。特别是当资本监管进一步趋严,怎样合理规划资本使用节奏无疑就显得更为重要。
由于吸收损失是银行资本的核心功能,以及新发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带有强制转股或者减记条款,鉴于我国债券市场还存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所以,必须加强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以确保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工作高效、平稳推进,从而为进一步提升银行业资本质量奠定良好的体制机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