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12月7日闭幕的多哈气候大会未取得多少实质性进展,但碳交易和碳金融在全球快速发展是本世纪的大趋势。预计我国的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也会经历一个长足发展过程。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和潮流下,能源约束进一步趋紧,更多企业会主动关注节能减排技术,会参与碳交易市场建设。
我国是最大的CDM项目供给国。按照《京都议定书》,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2012年前无须承担减排义务,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CDM机制转变成核证减排单位,向发达国家出售。我国目前是CDM机制中二氧化碳核证减排量最大供给国,占到市场总供给的70%左右。而在原始CDM和JI项目需求结构中,由于
《京都议定书》规定欧盟在2012年底前温室气体减排量要比1990年水平降低8%,而且欧盟对碳排放实施严格配额管制,因此欧洲国家需求量占据总需求的75%以上。日本也有约五分之一的需求份额。据世界银行预测,发达国家2012年完成50亿吨碳减排目标,其中至少有30亿吨来自我国市场供给。
碳金融市场处于发端阶段。我国目前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深圳环境交易所,主要从事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碳交易额年均达22.5亿美元,而国际市场碳金融规模已达1419亿美元。总的来说,我国碳治理、碳交易、碳金融、碳服务、以及碳货币绑定发展路径尚处发端阶段,我国金融机构也没有充分参与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发展思路上来,碳交易和碳金融产品开发也存在法律体系欠缺、监管和核查制度不完备等一系列问题,国内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尚未充分开展,也未开发出标准化交易合约,与当前欧美碳交易所开展业务的种类与规模都有相当差距。
碳金融市场发展前景广阔。我国正在实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两型社会”的发展战略,过去“三高”(高投入、高能耗、高增长)的粗放型发展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必须转化为“两低一高”(低投入、低能耗、高增长)的集约型发展模式。同时,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碳减排责任和义务,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政府郑重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这种承诺体现了我国加强碳治理的责任感和大国风范,也充分表明我国大幅减排温室气体的决心。按照这一目标,未来几年内我国碳交易和碳金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我国区域、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这也为我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同时,创设国内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创造了条件。
我国碳金融市场缺位使得碳资产定价权缺失。我国关于碳资产定价权的缺失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经济利益。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耗能产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都需要较高成本,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在每吨碳100美元以上,而在我国进行CDM项目投资,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尤其是,碳金融中介市场处于起步阶段,这就没有发挥金融在风险评估和管理以及价格发现的功能,也使得我国只能被动接受欧美碳资产的单向报价,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工业化国家2007年温室气体排放额度外购需求量为3亿吨左右,均价在15-20欧元区间。我国作为最大碳排放权供给国,出售价格远低于这个价格区间,我国目前碳交易价格维持在10欧元左右。有的项目甚至更低,如2006年7月,意大利碳基金通过世界银行以每吨不低于6.25美元的价格分10年时间从南钢股份购买了约65万吨二氧化碳减排量;为防止我国碳资产被
“贱卖”,发改委出台了每吨CDM项目二氧化碳8欧元的最低限价;宝钢股份2007年1月出售给瑞士信贷国际集团和英国瑞碳有限公司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也只略超10欧元;2009年6月我国出售给欧盟买家的CERs现货价格为11欧元;尽管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价格在2009出现了下降,但在欧盟内部配额市场,一吨2014年12月到期的二氧化碳期货价格仍达19欧元。
事实上,由于我国没有形成自己的碳金融市场,我国碳资产的定价权掌握在欧美需求方,我国供给的CERs被发达国家投资机构购进后,经过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品,赚取丰厚的利润。
单一的CDM供给与低成本减排领域使我国处于低端市场。
2012年前,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主要是CDM项目CERs的供给,2012年后,我国碳排放就须承担一定责任。据世界银行报告,我国已是第一大碳排放国,随着我国碳减排承诺的逐步兑现,我国在未来极有可能成为碳排放权进口国,而那时碳排放权的购买价格极有可能比现在出口价格高许多。而且,我国处于碳交易的低端市场还表现在减排产品多集中于低层次的减排领域,使得我国碳排放产品成为受制于国外企业需求的买方市场。我国现有的CDM项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类型项目,此类项目减排成本低,投资力度小,技术稳定,收益预期高,多为国外投资者热衷投资项目,而对于减排成本高、技术复杂、投资多、受益期长的项目,如垃圾焚烧发电、造林和再造林、HFC-23分解消除项目却极少投资,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相关数据,这些项目占总项目比例低于1%,而能源类和提高能效类项目却占95%以上。特别是,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框架的不确定性、欧盟碳交易体系第三阶段
对CDM项目合格性的限制、漫长的等待期与高额的交易成本都使CDM交易规模呈现下降特征,因此我国开展国内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更具有前瞻性和紧迫性。
开发碳金融市场对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提出了更高要求。碳金融的标的物是一种虚拟产品,交易规则严格,开发程序复杂,销售合同多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长,风险评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机构难以胜任碳金融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如清洁发展机制或联合履行机制都涉及减排单位的认证,若减排项目无法获得认证则导致交付风险,会降低投资预期收益。为保证项目对投资人的吸引力,既需要熟悉减排单位需求国和具体项目所在国的认证标准和程序,了解有关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同时,还需要对交付风险和政策风险进行评级并提供担保,这样的综合性金融机构和复合型人才在目前我国是十分稀缺的。
而且,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既限制了碳金融的有效衔接和发展,同时也欠缺对风险要求更高、专业服务能力更强、涉外服务水平更专业的金融服务人才。总的来说,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碳金融交易制度,更没有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也没有创建碳交易平台,碳基金、碳期货、碳证券等各种碳金融创新产品更是没有开发,这就使得碳交易市场缺乏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也没有充分发挥碳金融对于碳资产的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而在低碳节能环保领域,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甚微,基本处于同一起跑线上。
欠缺参与激烈竞争的思想准备和国家战略。碳金融具有宽阔的潜在增值空间,国际金融机构对该领域的创新和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从目前市场开发程度来看,欧盟国家先行先试,暂居市场领先,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占全球碳交易额的四分之三以上;EU
ETS掌控着EUA期货、期权的定价权;而且伦敦作为全球碳金融中心之一地位已经确立。美国国内虽没有形成政府规制严格的碳配额交易市场,但2008年美国东北部及中大西洋各州组成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egionalGreenhouse
GasInitiative,
RGGI)形成自愿减排单位(VER),目前RGGI已是全球第二大配额交易市场。
特别是美元作为最主要计价货币和储备货币,美国开发和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作用和地位日益凸显,美国金融机构基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可以较为便利开发出碳金融产品,做大碳金融市场。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为欧美金融机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近些年也推出一些碳金融服务和产品,以加入国际碳金融市场的竞争。如日本利用其先进的碳减排技术,并在日本碳交易所采用日元计价。澳大利亚可基于NSW交易平台来开发碳金融市场。各国都在积极构建自己的碳金融市场;各国似乎都在关注碳货币发展战略,即积极通过将主权货币与碳交易、碳资产、碳金融绑定来提升货币的国际地位。
历史上,与国际大宗商品、尤其是能源的计价和结算绑定往往是货币崛起的出发点。在当今碳相关资产将成为全球最大宗商品时,在碳金融领域无所为的货币会被进一步边缘化。碳货币的主导权似乎成为各国发展战略争夺的制高点。我国应该积极开发以人民币计价的碳金融产品。我国金融机构也不可坐等学习机会和实践机会,而应积极开展碳金融产品开发,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培育人才队伍,真正实现“干中学”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