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荐人失职入刑的借鉴意义
2012-12-19   作者:汀兰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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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证监会近日宣布,经过几个月的意见征询,仍决定维持早前提出的保荐人监管新规,即从明年10月1日起,若递交上市申请的企业招股文件出现失实陈述,上市公司保荐人将负刑事责任。今年5月监管提出上述方案时,曾遭遇投行业内的强烈反对。
  香港证监会在业内抗议声中仍坚持加大对保荐人违规的处罚力度,显示出监管部门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诚信的决心,这对目前国内保荐人的监管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根据新规,违规的保荐人最高将会被监禁三年及罚款70万港元。不仅如此,监管部门还表示日后检讨招股章程制度时可考虑再调高对保荐人的处罚。
  自2004年开始实施保荐人制度以来,这一外界眼中“金领中的金领”、拿着百万年薪的群体一直在市场中扮演着IPO “第一守门人”的重要角色。不过,长期以来由于规则、规范不完善,保荐人的定位、保荐制度设计包括问责机制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近年来频繁爆出的上市公司造假与中介机构失职案例后,保荐人和所在机构的诚信度受到市场质疑。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的处罚一般包括谈话提醒、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3个月或6个月不受理保代负责的推荐;如果在保荐过程中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对保荐代表人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保荐人资格,去年平安证券两名保荐代表人曾因胜景山河造假而接受此处罚。
  统计显示,今年以来证监会频频重拳出击严打保荐人违规行为,截至目前已对18名保荐人做出 “出具警示函”、“3个月内不受理保荐代表人负责的推荐”等处罚措施。但相比项目收益,以及给投资者和市场带来的损失和负面影响,这样的措施还不足以惩罚严重违规的保荐人。对比香港拟实施的监管新规,既没有体现经济上的惩罚,也没有让其承担相关的刑事民事责任。
  实际上,IPO是一条生产链,除了保荐人和保荐机构外,还包括律所、会计事务所和审计机构,问题可能出现在任何一个点上。从香港的监管新政来看,要求保荐人必须确保由上市公司所提供、出具自会计师或估值师等专业机构之手的数据必须可靠,保荐人可寻求其他人士核对数据,这也是对其的另一条约束。
  今年以来,国内保荐人制度已经出现了积极的变革。从“单签变双签”, 变革保荐人考试制度、加大供给到强化对保荐人的约束,从目前来看已在部分投行显示出优胜劣汰的正面作用。
  笔者认为,进一步改变目前保荐人制度存在的问题,除了加大供给、放宽保荐人注册外,还应该在监管力度和处罚措施方面多做文章。例如在项目审核以及其他评定时更多地参考保荐人的项目执行经验,尤其是从业诚信记录;根据保荐机构整体项目执行质量的评价和年度诚信度、过会率等指标来调控券商申报项目的审核进度。与此同时,加大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机构和个人的违规成本,包括罚金、市场准入等措施,尤其对于欺诈、造假IPO等严重违规的事件加以重罚,不仅打破违规保荐人的饭碗,若情节严重,还可以考虑追加相应的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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