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向内需消费拉动转变;可以增强信贷市场的竞争程度,改变银行独大的市场结构;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与产品选择,为消费者更加便利地获取金融服务提供了可能。但是,消费金融公司目前的发展状况与其被寄予的厚望相比,差距不小。 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但并非必然如此。种过地的人说,要是不施肥不浇水不照看,不管种什么,收获的可能都只是草。我们现在的金融公司发展情况和它应该扮演的角色之间,差距就约等于瓜豆与草。 2010年,国内首批消费金融公司获批准筹建,截至今年10月底,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的4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资产总额已达40.16亿元,贷款余额为37.09亿元,客户总户数达19万多人。4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有3家公司实现盈利。 数据对比着看才有意义。和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比,根据中国银行业运行报告(2012年第三季度)数据,个人贷款(不含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为9.5万亿元,同比增长13.0%。再看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况,据央行统计,截至今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629家,贷款余额5330亿元,前3季度新增贷款1414亿元。 从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情况看,无论是跟目标市场接近的小额贷款公司相比,还是与业务模式接近的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相比,消费金融公司扮演的角色都像是个“打酱油的”。 这种现状与消费金融公司所应该扮演的角色相比,差距太大了。2010年首批消费金融公司获准成立时,业界曾用“平地一声惊雷”来形容这一崭新的金融服务机构。在当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增长驱动力转向内需拉动的背景下,这种形容在笔者看来仍显得有些保守。 从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角度讲,消费金融公司这样的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改变经济增长对出口和投资的过分依赖。简单说,就是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向内需消费拉动转变。 从金融市场的发展来看,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壮大,可以增强信贷市场的竞争程度,改变银行独大的市场结构,进而促进银行提升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讲,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为消费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服务与产品选择,为消费者更加便利地获取金融服务提供了可能。 当然,这些都只是消费金融公司应该“能”的可能,与商业银行继续攻城略地、与小额贷款公司雨后春笋般的发展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很骨感”。 是消费金融公司没有市场需求吗?从试点公司纷纷表示会加大投入的情况看,并非如此。是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吗?从监管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表态看,“目前有的公司还存在着商业银行经营零售业务的思路,片面追求业务规模,还存在如单笔贷款大额化、产品类银行化和欠特色化的问题。功能定位、风险管控与业务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还把握得不是太好。”但是这些问题其实与消费金融公司自身关系并不大,这些毛病都属于“胎里带”的。经营思路银行化,是因为4家试点公司中3家大股东是商业银行。 按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试想这其中的“其他出资人”在内资机构中谁会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具活力的民营资本有吗? 同样是《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融资方式只包括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这4项,但如今,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已经起步,消费金融公司为什么不能也被“普惠”一下呢? 从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看,监管往往落后于市场的发展要求。不可否认,审慎监管的原则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是面对消费金融公司这样原本应该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出演更重要角色的新型市场机构,能否应该为其设定更为合理的监管环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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